
公司决议是形成公司意思、实现公司自治的主要形式,是公司自治的起点。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涉及到公司内部自治、股东权利保护和外部债权人保护三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公司法规则体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意义,但现实中却存在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适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实践痛点,有必要进一步明晰。现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01
典型案例
02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03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0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PART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程度的认定
朱某、陈某为A公司股东,其中陈某占股90%。A公司以邮件方式向朱某户籍地寄送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但该邮件被退回。会议当天仅股东陈某到会,并做出更换公司董事的决定。此后,朱某以陈某明知其实际住址却仍对无人居住的户籍地址送达会议通知,股东会实际未召开为由,主张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例二:涉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认定
张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其中李某以某专利技术出资,持股比例为66%。此后,B公司召开股东会,对“B公司名下某专利的使用、转让等需经股东会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的议题进行审议。会议上张某当场提出异议,但B公司仍以表决权过半数形成该股东会决议。张某主张B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专利成果的转让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该决议实质上属于修改公司章程范畴,但未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遂起诉请求撤销该决议。
案例三:涉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
C公司由王某、赵某等六名股东设立,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100万元。此后,C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向王某返还投资款50万元。赵某对该决议予以反对,但最终该决议仍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赵某遂提起诉讼,主张王某将公司注册资本抽回的行为侵害公司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案例四:涉及公司决议外部效力的认定
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郑某向孙某借款,并以D公司的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向孙某提供了D公司为设立担保而作出的决议。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郑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及本金,孙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承担担保责任。D公司则称该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已经通过诉讼对该决议予以撤销,因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缺乏相应基础,担保对D公司不产生效力。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情形纷繁复杂,然而法律规范却未能对此提供充分的规则供给,导致实践中对公司决议的程序和实体瑕疵认定存在审查难点。
(一)公司决议程序的瑕疵程度认定难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可导致决议不成立或可撤销两种情形,两者之间的区分就在于程序瑕疵的程度不同,决议可撤销的瑕疵严重程度弱于决议不成立。然而,实践中公司决议形成的程序环节繁多、瑕疵情形多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虽然对此予以列举式规定,但却未能涵摄广泛的争议情形,对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的区分与认定亦缺乏明确的标准,审判实践中类案异判情形时有发生。
(二)公司决议是否违反章程规定认定难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宪章,对公司组织架构、经营运转、内部权力分配等重大事项均做出明确规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然而,一方面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存在对相关事项未作规定、规定不明或者章程规定同股东协议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形,需对章程内容予以解释;另一方面公司决议内容多种多样,存在超出、规避或实质修改章程规定等多种情形,亦需对决议性质予以识别,从而导致对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认定存在困难。
(三)公司决议无效情形的识别与认定难
公司决议无效制度是决议瑕疵处理规则中法律后果最为严苛的一项,在平衡公司法律行为意思自治与维护商事主体交易安全两种价值之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公司决议无效针对的是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重瑕疵,然而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却对引起决议无效的具体事由和构成要件未作明确规定,从而给实践中决议内容违法的认定带来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和过于模糊的认定标准。
(四)公司决议对外效力的处理与认定难
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公司决议效力确立了内外有别的基本处理原则,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因此决议的外部效力规则高度依赖于相对人“善意”的识别。然而,善意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具有抽象性、模糊性等特征,实践中需依靠外观特征予以判断。而由于对外观特征的评判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导致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尊重公司意思自治、注重公司组织特性、引导公司规范治理的基本原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对决议是否经由正当程序和民主决策、内容是否符合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从而最终确定公司决议的效力。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与认定
1.原告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中应以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则可依法列为第三人。较为复杂的是原告主体范围的确定。依据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类型的不同,原告的诉讼主体范围亦存在区别:决议不成立、无效之诉案件均是对决议合法性的根本否定,因此两者原告的主体范围相同,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与决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案件中,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且此时股东作为原告不受是否有表决权、是否出席会议或参与表决以及持股数量的限制。
2.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中关于诉讼主体的资格,需要区分不同的类型予以认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原告仅限于公司股东,其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对于原告起诉时诉讼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起诉时已不具有股东资格的,因其对解决公司内部治理的该公司决议应认定为无诉的利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股东资格被公司决议剥夺的,则该股东仍有权作为适格原告对该剥夺其股东资格或职务的决议的效力提起诉讼;
(3)股东资格系公司决议后取得的,由于公司决议效力之诉的功能在于矫正因决议存在瑕疵而损及公司整体利益,并进而影响到股东的个人利益,因此其在起诉时具有相应资格即应视为具有现时利益,可作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中,《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要求原告必须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或董事、监事职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即可作为适格的原告。至于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则应以是否存在原告享有或管理下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判断标准,根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予以判断。
3.主体资格争议的裁判
对于股东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提供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且并不以其已经实际缴纳出资或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至于隐名股东提起诉讼的,依据“内外有别”的原则,隐名股东对于公司而言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其亦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是公司决议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对股东等资格身份存在争议时,若当事人已经就此另案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或其他诉讼,则应待另案处理结果确定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并未另案起诉确认相应资格,仅是在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中以股东等资格身份提起抗辩,则人民法院可在案件中一并审查并作出认定。对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作为组织体的特性决定其需经由正当程序与民主决策,方能形成有效的公司决议,因此是否履行合法召集、议事和表决程序即构成了公司决议有效性的程序审查要件,若决议程序存在瑕疵,则该决议即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或可撤销。
1.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认定
公司决议的有效形成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要件,具体而言包括召集阶段、召开阶段、表决阶段三项,每一阶段均有不同的瑕疵情形。
(1)会议召集阶段
召集阶段是公司会议的第一步。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合法有效的召集程序要求会议由合法召集人作出召集决定并通知每个成员与会。召集程序的瑕疵包括两类:
一是无召集权人召集。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董事会、监事会、个别股东等特定主体,董事会的召集权亦归属于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特定主体,且召集权主体之间存在先后顺位,仅有在前顺位的召集权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后顺位召集权人才有权进行召集。因此,任何在该召集权范围外的主体召集,或者违反该召集权顺位的主体召集公司会议,均构成无召集权人召集的程序瑕疵。
二是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通知是会议成员知悉会议召开、参与决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前提,合法有效的通知包括通知方式、通知期间、通知内容与通知对象四个要素。
通知方式上,应采取成员可以收悉的有效方式送达,除非成员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通知无记名股东,否则不得以公告方式通知;通知期间上,公司应依照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通知内容上,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待决事项;通知对象上,会议召集应通知到全体与会成员。
实践中,违反以上四要素所产生的程序瑕疵包含以下三类:
通知方式上未对与会成员进行有效送达、未通知会议的时间或地点、未对全体成员进行通知,均将剥夺成员参与决策和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此时均应视为未送达召集通知;未依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则构成未在规定期限通知;通知内容上未通知、通知有遗漏或通知内容与实际决议不相符的,均构成通知未载明待决事项的瑕疵。
(2)会议召开阶段
会议召开是依法召集的逻辑结果,但唯有依法召开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会议方能形成合法有效的决议。实践中,公司会议召开瑕疵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会议未实际召开。公司会议实际召开是形成决议的基本要件,亦是决议正当程序的基本准则之一。公司会议是否实际召开需要法官结合是否履行过通知义务、是否能够提供会议决议原件、决议是否经与会人员签名盖章、签名盖章是否为伪造等因素来予以综合认定。
二是未达出席定足数。公司会议的参会人员数或其代表的表决权数应不得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比例,否则将实质上违反多数决原则,不具有作出决议的合法性。
三是主持人瑕疵。公司会议依顺位可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被推举董事等担任主持人,若为该特定范围之外的主体或违反该主持顺位的主体主持会议,则构成主持人瑕疵。
四是无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属于公司会议的必备文件,具有证明出席定足数、记载表决事项及表决结果、提供查询备忘的作用。会议记录虽然本身并非会议有效的要件,但会议记录作为证明要件可以佐证其他程序瑕疵的存在,从而对公司决议效力产生影响。
(3)会议表决阶段
表决是形成公司意思的基本方式,表决方式违法当然产生决议效力的瑕疵。表决方式瑕疵包括四类:
一是无表决权人表决。参与表决者需具有相应的表决权,此为表决行为的应有之义。实践中,无表决权情形通常包括不具有股东或董事等身份且无其他表决授权、所持表决权在特定情形不能参与表决两种情形。
二是议案未经表决。决议是公司意思形成的必经程序,审议事项需经过出席人员的议事讨论后作出或赞同或反对或弃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的计数结果,再依据多数决比例方能判断能否形成公司意思。
三是未达多数决比例。多数决是决议存在的意思合意要件,公司审议事项由与会人员决议后通过“人数多数决”或“资本多数决”方式才能形成公司意思,通过决议需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四是非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会议参会人员所做表决非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亦将构成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但此种情形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相同,主要情形有两种:
表决权代理瑕疵,《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在受托人出现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情形下,即会发生表决权代理瑕疵;伪造签名,是指会议成员之外的人员为使召集、表决程序合法,而在召集通知、会议记录、决议书等文件上伪造签名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掩盖决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

2.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依据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的不同,不同的程序瑕疵情形亦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情形的认定
在会议召集阶段:一是无召集权人召集的情形,非法召集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不具有合法公司意思机关的地位,客观上仅能视为群体的集会,并不具备作出决议的能力和资格,其所作决议亦不应视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故所作决议不成立。
二是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形,公司决议的效力亦因程序瑕疵的不同而予以区分:未送达召集通知,召集程序是公司会议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基础,无召集则无合法集会和表决,故亦不存在决议。对于全体或部分公司会议成员未送达召集通知,将从根本上剥夺成员参与公司决议和行使表决权的可能,使会议丧失合法的决议主体资格,故其所作决议不成立。
通知期间规定的目的在于让成员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会议情况和决议事项,以决定是否参会和作出何种意思表示,而通知需载明待决事项系为了使会议成员事先了解待决议事项,作出更为理性的决定,两者虽影响会议成员意思的形成,但不影响会议成员在会议上作出意思表示,亦不影响公司意思的成立,故未在规定期间通知、通知未载明待决事项的瑕疵仅导致决议可撤销,而不影响决议的成立。
在会议召开阶段:一是会议未实际召开的情形,召开会议是形成决议的前提条件,公司未实际召开会议的自然无法形成决议,亦不存在所谓决议,故此时将导致决议不成立。
二是未达出席定足数的情形,未达定足数本质上是与会成员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合法要求,同未实际召开会议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不具有公司意思机关的合法性,相应亦无法表决,所作表决应自始不成立。
三是主持人瑕疵的情形,《公司法》设置会议主持人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召开过程公正,因此单纯的主持人瑕疵情形并不构成严重的程序瑕疵,属于可撤销情形。但实践中主持人瑕疵通常仅是表面现象,实质上往往是与会议未召开、无召集权人召集等严重程序瑕疵伴随产生,此时则需要依据其他情形予以综合认定。
四是无会议记录的情形,会议记录仅是一种证明文件,其本身并非会议有效的要件,因此单纯无会议记录的瑕疵并不影响决议效力。
在会议表决阶段:一是无表决权人表决的情形,无表决权人的投票不应当被计入表决权数中,若将无表决权人的表决权数予以扣除后不影响决议通过,则该决议成立,若该表决权数扣除后决议未达多数决比例或出席定足数,则该决议不成立。
二是议案未经表决的情形,无表决则无决议,更加不能形成公司意思,此时伪造的公司决议自然应属不成立。
三是未达多数决比例的情形,决议的意思表示没有形成,未能形成团体意思,此时决议不成立。
四是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对于表决权代理瑕疵的,需审查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权利外观、能否构成表见代理或有权代理,若构成则该代理人的表决行为即应视为会议成员的行为,不会对公司决议效力产生影响,若不构成则此时应适用无表决权人表决情形时的规则来认定决议是否成立;对于伪造签名的,伪造签名实际上是其他程序瑕疵的结果,对公司决议效力的影响需结合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情形来予以判断。
如案例一中,A公司明知朱某的住处地址却依然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股东会议召开的通知,实际上构成了未送达召集通知的程序瑕疵,此种瑕疵从根本上剥夺了朱某获知和参加公司会议、行使表决权的可能。因此,尽管朱某仅持股10%,即便参加会议亦无法对表决结果产生影响,但因召集程序存在严重瑕疵,导致所作公司决议不成立。

(2)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情形认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虽存在可撤销情形,但该瑕疵程度显著轻微且不会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应裁量驳回对该决议的撤销诉请。实践中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情形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可裁量驳回仅针对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方面的程序性瑕疵,对于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所致的可撤销情形并不存在适用裁量驳回的空间;
第二,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方面的瑕疵仅为轻微瑕疵,实践中应以程序瑕疵是否会导致股东无法公平地参与多数决意思的形成以及获取对此所需的信息为判断标准;
第三,程序瑕疵并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亦即该程序瑕疵的存在并不会改变公司决议的原定结果,不具有影响决议效果的可能性。
3.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修复
存在程序瑕疵的公司决议,当事人有权主张决议撤销或不成立,但该程序瑕疵亦可通过会议成员事后追认、执行决议内容等多种方式予以修复。程序瑕疵是否被修复,应结合当事人对决议是否知情、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是否实际履行过决议内容、决议形成时间及权利人是否主张过异议等多种因素予以综合认定。实践中可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司会议成员通过事后在决议上签字的方式对决议予以追认;
❖
虽未召开公司会议,但会议成员以另行提供书面确认的形式对决议内容予以认可;
❖
会议成员对决议内容知情且未提出过异议,或其曾对决议内容予以履行。
(三)公司决议实体瑕疵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公司决议是多数决机制下的公司意思形成机制,是公司内部自治的产物。公司决议合法有效不仅需遵守正当程序和民主决策,内容还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即存在实体瑕疵,对决议效力产生影响。公司决议的实体瑕疵包含两种情形:
1.公司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认定
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对于公司决议是否构成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第一,公司决议性质的识别
公司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是指公司内部某一项运作或经营事项的决策违反了公司章程对该表决事项或会议程序、表决方式的现有规定,此时仅需以该章程条款是否适用于该决议为依据予以审查。
若决议内容另行增加新的特定事项或会议程序、表决方式,超出了章程规定的内容,则该决议实质上属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据《公司法》第43条关于章程修订的特殊多数决规则来认定该决议内容的效力。
第二,公司章程内容的解释
决议内容是否违反章程规定,在公司章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应当严格遵循该规定的文义来予以认定,无需对章程规定进行解释,避免司法对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分干预。仅在章程规定不明时,才需从章程体系、目的、历史的角度来进行解释,且应以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进行合理解释。
第三,股东协议的例外情形
公司全体股东就公司管理或权利分配等事项所达成的一致协议,对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性质上同公司章程效力一致。全体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达成一致协议,若该协议内容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则实质上构成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公司决议虽然违背公司章程,但若该决议内容符合全体股东一致协议约定的,则仍为内容合法。
如案例二中,B公司决议内容上同时兼具实体要素与程序要素,并非是简单通过一项公司内部经营事项,实质是对特定事项增加新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构成对章程的修改。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实际上违反了B公司章程中关于章程修改的特殊表决权比例的规定。
2.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认定
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实践中,公司决议违法无效包括侵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股东利益、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类无效情形。
侵害公司利益无效情形: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其合法权益,对该些权益的保护即体现为公司财产独立、资本维持、内部组织架构等规范上。因此,在存在决议内容侵害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组织机构职权划分等损害公司利益情形的,均将导致决议无效。
侵害公司股东利益无效情形:依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股东的知情权、参与表决与决策权、利润分配请求权、选择及监督管理者权、出资期限利益、优先购买股权和认购新股等权利,以决议形式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将导致决议无效。
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效情形:公司决议虽是公司内部意思形成机制,但其内容涉及公司事务和运转,亦会间接对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即便决议程序合法,在存在决议违法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亦将导致决议无效。
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情形:除以上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导致决议无效的情形外,公司决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亦应遵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在公司决议存在通谋虚伪表示、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亦将导致决议无效。
如案例三中,C公司虽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向王某返还出资50万元的决议,但此项决议内容允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即可取回其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故该决议仍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公司决议的外部效力审查与认定
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决策机构按照其权限分工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等做出的决定,通常而言其决议事项仅局限于公司内部事务,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公司决议中亦存在涉及公司与公司以外的他人交易的事项,此时则需讨论,在公司决议被认定无效或撤销时对公司外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公司决议产生外部效力的情形
公司决议对外部是否能够产生拘束力,以其所形成的原因为依据,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决议内容涉及外部关系,且公司章程、决议或其他内部规范等规定需经过决议;二是公司决议内容涉及外部关系,且《公司法》就该决议事项作出强制性规范。
就第一种情形,通常是公司内部规范对决议事项的内部限制,而第二种情形则源于《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决议作出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如下情形: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公司债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的新股种类、数额及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数额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当上述类型的决议事项涉及到外部关系时,公司决议将产生外部效力。
2.公司决议外部效力的作用方式
公司决议外部效力的作用方式在于,法院需要审查与之相关的外部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亦即,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外部相对人若为善意,则公司依据该决议与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外部相对人若非善意,则需进一步对相对人的恶意予以区分:若相对人明知决议存在瑕疵而继续与公司发生以决议为依据的法律行为,公司事后未追认的,则此时公司依据该决议实施的外部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若相对人系以追求损害公司利益为目的,则可依据恶意串通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恶意背俗而认定外部行为无效。
3.公司决议中外部相对人善意的审查
公司外部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应依据行为外观能否排除推定恶意为标准进行认定。具体实践中,应当区分决议外部效力的两种情形来认定。
(1)对依据公司章程或内部规范等需要对相关事项通过公司决议的情形,此时由于该种限制仅是基于公司自治所作的内部安排,故相对人做交易时不会去询问,也不了解、不知道法人的内部决议效力状态。因此,在公司外部相对人没有被事先明示通知决议瑕疵的情况下,即可推定相对人具有善意,该外部法律关系应属有效。
(2)对依据法律规定需要对相关事项通过公司决议的情形,则以相对人是否积极履行过对公司决议的审查义务为标准,举证责任上应由外部相对人自证其为善意,否则即推定为恶意。
例如,公司外部相对人持有相应公司决议复制件、公司决议所需股东在该外部行为所涉协议上签字或另行出具确认文件等。公司外部相对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需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并不需要外部相对人审核公司决议是否为适格或真实。
具体而言,公司外部相对人需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股东或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应回避主体参与决议的情形。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18条规定,公司其他主体主张存在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或存在其他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事由抗辩外部相对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变造的除外。
如案例四中,D公司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该项担保需经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故此时则需要审查孙某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孙某在接受担保时已经对D公司的决议进行审查,故其为善意相对人,担保关系并不因决议已被撤销而产生影响。

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同时提出其他类型诉讼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由于《公司法》第22条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公司决议效力之诉才能认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因此在诉讼主体相同时,在涉及公司决议效力的其他类型的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就决议效力作出裁判。
(来源:上海一中院 作者:陆文芳 程勇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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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继续出资的老公司,不必着急办理减资或调整出资期限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如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破解历史遗留问题,贝斯哲成功协助某中外合作企业按《外商投资法》要求完成调整 (2024年9月5日)
- 9月1日起,纳税人跨区迁移更便利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重磅!国务院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中介机构收费不得与IPO结果挂钩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2024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丨贝斯哲 (2024年9月5日)
- 上海,着力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沪深交易所发布系列新规,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食品餐饮经营者看过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修订发布!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股东出资责任五问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江苏鼓励跨国公司在苏设立总部 发放600万元运营补助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转让持有股权,为何这家企业“零收益”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嘉善出台新政,支持制造业企业再投资再出发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企业内保外贷业务操作指南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公司里的各种“人”,一次说清楚!| 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定了!存量有限公司还有八年出资时间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如何计算?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一图读懂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修订后的《会计法》《公司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合规的担子更重了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最新!南京等6城市服务业向外资进一步开放!丨贝斯哲 (2024年7月15日)
- 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指南丨贝斯哲 (2024年4月24日)
- 特殊食品标签“新”要求来了丨贝斯哲 (2024年4月22日)
- 新公司法下公司对外担保实务问答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9日)
- 上海存量产业用地企业股权交易,更严了丨贝斯哲 (2024年4月10日)
- 台商股权代持破解之道丨贝斯哲 (2024年3月28日)
- 化妆品广告和化妆品标签异同知多少?丨贝斯哲 (2024年3月27日)
- 首次发布!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来了丨贝斯哲 (2024年3月25日)
- 敲黑板!“阴阳合同”首次被明确列举为逃税手段丨贝斯哲 (2024年3月22日)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要行动方案,加大吸引外资力度丨贝斯哲 (2024年3月20日)
- 非居民企业适用“安全港”规则:中间层公司身份判定是关键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8日)
- 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 Guide to Payment Services in China 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5日)
- 赴境外投资企业,勿忘填报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丨贝斯哲 (2024年3月14日)
- 国务院10号文: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丨贝斯哲 (2024年3月9日)
- 董事辞职后,公司未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如何破解涤除登记难题?丨贝斯哲 (2024年3月8日)
- 政府工作报告: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丨贝斯哲 (2024年3月5日)
- 上海:企业登记疑难杂症有解了丨贝斯哲 (2024年2月28日)
- 什么是“未来产业”和新赛道?七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意见丨贝斯哲 (2024年2月23日)
- 存量公司最晚可于2032年6月30日前出资到位丨贝斯哲 (2024年2月6日)
- 让工厂兼做出口贸易,还是单独设立贸易公司做出口?丨贝斯哲 (2024年1月29日)
- 上海开展新一轮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丨贝斯哲 (2024年1月24日)
- 台资企业利润汇出七问丨贝斯哲 (2024年1月22日)
- 新《公司法》之重大修改解读(一)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7日)
- 新《公司法》之重大修改解读(二)丨贝斯哲 (2024年1月17日)
-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清算?有指引丨贝斯哲 (2024年1月4日)
- 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因应“注册资本在五年内缴齐”的新法修订?丨贝斯哲 (2024年1月2日)
- 新的《公司法》表决通过!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29日)
- 法律保护“干股”吗?—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公司股东意思自治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20日)
- 犯了职业病,展会上当起了宣传语的啄木鸟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11日)
- 7方面80条措施!推进上海自贸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丨贝斯哲 (2023年12月8日)
- 你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了吗?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29日)
- 北京重磅!进一步扩大开放,涉及这些行业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24日)
- 安啦!台资企业朋友不必焦虑……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17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台湾居民解决大陆遗产继承纠纷 (2023年11月9日)
- 今日起,外国投资者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提供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7日)
- 上海二中院关于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审查要点丨贝斯哲 (2023年11月2日)
- 证监会、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30日)
- 外商投资重磅好消息!11月7日起取消境外投资方认证!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23日)
- 最新!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8日)
- 上海二中院关于对赌协议股权回购纠纷的审查要点丨贝斯哲 (2023年10月13日)
- 无形资产出资法律问题分析丨贝斯哲 (2023年9月20日)
- 港澳居民可直接以个人名义购买深圳商用物业、商务公寓了丨贝斯哲 (2023年9月11日)
- 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直接来北交所IPO!丨贝斯哲 (2023年9月6日)
- 贝斯哲成功帮助某台资企业完成拆迁补偿 (2023年9月4日)
- 企业搬迁,员工经协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丨贝斯哲 (2023年8月23日)
- 出租厂房失火,谁负责丨贝斯哲 (2023年8月21日)
- 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国务院最新发布丨贝斯哲 (2023年8月14日)
- 案例 | 小股东权益受损 贝斯哲保驾护航 (2023年8月2日)
- 自贸试验区再获重大利好 丨 贝斯哲 (2023年7月3日)
- 上海不再单独核发酒类经营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范畴 | 贝斯哲 (2023年6月26日)
- 贝斯哲 |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单独处分名下股权? (2023年6月19日)
- 贝斯哲 | 哪些情形下外资企业的清算剩余资产会被认定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 (2023年6月16日)
- 贝斯哲 | 越南劳动法介绍 (2023年6月13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苏州某科技公司完成对日本企业的收购 (2023年6月12日)
- 贝斯哲 | 关于仲裁协议无效的49个裁判规则 (2023年6月9日)
- 一图教会网上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 贝斯哲 (2023年5月24日)
- 贝斯哲 | 2023年最新赴越南设立工厂指南 (2023年5月18日)
- 天津拟延长融资租赁监管过渡期 (2023年5月15日)
- 天津拟延长融资租赁监管过渡期 (2023年5月15日)
- 十一部门联合发文,遏制医美行业乱象丨贝斯哲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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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以为你是100%果汁,就可以随便炫丨贝斯哲! (2023年4月23日)
- 上海: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丨贝斯哲 (2023年4月7日)
- 重磅!《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丨贝斯哲 (2023年3月24日)
- 从2023上海市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看企业广告应注意要点丨贝斯哲 (2023年3月22日)
- 股权转让VS股权撤资,企业所得税处理大不同!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5日)
- 一文速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丨贝斯哲 (2023年3月9日)
- 商务部外资司:2023年将如何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丨贝斯哲 (2023年3月6日)
-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企业用地回购,大不同!丨贝斯哲 (2023年3月1日)
- 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丨贝斯哲 (2023年2月20日)
- 客户风采丨5年内辅导100+学生进入牛剑G5,从学霸到大神导师,Criss老师故事全揭秘! (2023年2月3日)
- 重磅!全面注册制要来了!丨贝斯哲 (2023年2月1日)
- 大陆科技企业赴台投资应注意事项(中)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0日)
- 大陆科技企业赴台投资应注意事项(中)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0日)
- 江苏省政府1号文!丨贝斯哲 (2023年1月28日)
-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会有哪些影响?丨贝斯哲 (2023年1月11日)
- “乙类乙管”后,阳了请假该如何发放工资?丨贝斯哲 (2023年1月3日)
- 股东从企业借款视同利润分配?有可能!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9日)
- 江苏高院发布江苏省2019-202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6日)
- 先缴税,后股转,上海工商税务联手规范个人股权转让审批流程丨贝斯哲 (2022年12月2日)
- 上海及重庆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从事出境游业务了!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26日)
- 怎样获得商品RCEP原产资格 | 贝斯哲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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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公司法律适用纪要(上海一中院)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4日)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1日)
- 重磅!防疫政策重大调整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11日)
- 上海修订跨国总部规定 新增“事业部总部”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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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广告代言,再套紧箍咒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4日)
- 因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企业应注意哪些事项?丨贝斯哲 (2022年11月2日)
- 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来了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28日)
- 六部门发文!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外企在A股上市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26日)
- 大陆科技企业赴台投资应注意事项(上)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24日)
- 上海及重庆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从事出境游业务了!丨贝斯哲 (2022年10月9日)
- 国外食品可以直接进口到国内销售吗丨贝斯哲 (2022年9月26日)
- 台资企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直接汇回境外?丨贝斯哲 (2022年9月5日)
- 对赌协议中的公司估值如何认定?两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丨贝斯哲 (2022年7月20日)
- 专精特新认定标准全国统一!丨贝斯哲 (2022年6月13日)
- 四部门: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 贝斯哲 (2022年6月2日)
- 上海高院发布6个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丨贝斯哲 (2022年5月30日)
- 《台资企业异地投资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线上讲座 | 贝斯哲 (2022年5月25日)
- 重磅!证监会23条助力抗疫政策“大礼包”!丨贝斯哲 (2022年5月21日)
- 疫情下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妨考虑通过“歇业”喘口气再出发丨贝斯哲 (2022年5月10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迎来重大修改!诊所只需备案即可执业!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3日)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迎来“大修”丨贝斯哲 (2022年4月11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解读来了!丨贝斯哲 (2022年4月7日)
- 商务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投资规则释疑 | 贝斯哲 (2022年3月30日)
- 为什么台湾居民可以设立个体户的消息如此受到追捧?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7日)
- 重磅!台湾居民可在这些地区直接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啦!丨贝斯哲 (2022年3月16日)
- 台湾第一份百大长青家族企业排行榜出炉!丨贝斯哲 (2022年2月11日)
- 重磅!RCEP的指导意见来了!丨贝斯哲 (2022年1月26日)
- 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丨贝斯哲 (2022年1月10日)
- 最新!外资不能投资的行业有哪些?一张图表全涵盖丨贝斯哲 (2021年12月27日)
- “避税天堂”或将成为历史,国际纳税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7日)
- 台籍员工交满15年社保,能领到多少养老金?丨贝斯哲 (2021年10月22日)
- 境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办事指南(1) | 贝斯哲 (2021年9月8日)
- 企业注销程序再简化,可全程网办!|贝斯哲 (2021年8月24日)
- 【二代不接班,台资企业要怎么传承】讲座成功举办丨贝斯哲 (2021年7月26日)
- 上海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6日)
- G20达成税改历史性协议,世间再无“避税天堂”!台商该如何应对?丨贝斯哲 (2021年7月12日)
- 两岸继承顺位大不同,大陆房产花落谁家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5日)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新版解读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1日)
- 7月1日起全国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丨贝斯哲 (2021年6月4日)
- 外商被允许在境内独资设立娱乐场所丨贝斯哲 (2021年6月2日)
- 上海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公布丨贝斯哲 (2021年4月25日)
- 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模式对比分析丨贝斯哲 (2021年4月9日)
- 两岸继承顺位大不同,大陆房产花落谁家 | 贝斯哲 (2021年3月29日)
- 国家发改委明确,这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无需备案了 | 贝斯哲 (2021年3月25日)
- 多部门联合出台“农林22条措施” 支持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7日)
- 2分钟看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涉税干货丨贝斯哲 (2021年3月5日)
- 重磅!商务部出台22条举措稳外资,要求严格落实“非禁即入”丨贝斯哲 (2021年3月1日)
- 2020 · 贝斯哲关键词 (2021年2月8日)
- 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的风险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3日)
-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优势和流程丨贝斯哲 (2021年1月11日)
- 毛里求斯境外公司政策大调整, 台商该如何应对?丨贝斯哲 (2021年1月4日)
- 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规范与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30日)
- 2020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来了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8日)
- 小股东如何降低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3日)
- 重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出台,明确限定军工等重要领域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21日)
- 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分类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11日)
- 昆山发布《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丨贝斯哲 (2020年12月9日)
- 从当当网事件看企业的证照公章抢夺战丨贝斯哲 (2020年11月20日)
- 台商资产处置 规划当先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21日)
- 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国务院释放出哪些信号?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14日)
- 好消息!2020年底前外资企业可异地网上申请设立、变更及注销登记了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9日)
- 最新!一批涉外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丨贝斯哲 (2020年10月6日)
- 贝斯哲成功协助台湾上市公司大陆子公司完成企业分立 (2020年10月6日)
- 《苏州工业园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详解丨贝斯哲 (2020年9月29日)
- 化妆品与食品进出境的监管变化对比 |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临港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公司设立更便捷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投资东南亚:谨防潜在税务风险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重磅!国务院新政大力培育集成电路领域和软件领域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并购重组中的债权转让Q&A| 贝斯哲 (2020年9月16日)
- 半导体产业投资潮涌,贝斯哲强力助推丨贝斯哲 (2020年8月18日)
-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来了!| 贝斯哲 (2020年7月7日)
- 买全球、卖全球、修全球——《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走吧,我们一起去海南! | 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丨贝斯哲 (2020年6月23日)
-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全国首例境外自然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案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一图读懂2020《政府工作报告》丨贝斯哲 (2020年6月6日)
- 客户风采丨纳狮新材料:用材料改变世界 (2020年5月18日)
- 最新!十部委发文,鼓励台资企业复工复产及上市融资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广告不是想发就能发!这些问题要注意丨贝斯哲 (2020年5月18日)
- 最新:上海发布并实施24条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重磅:国务院发布利好消息,多项政策有望今年落地!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能开展哪些业务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上海: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至全辖丨贝斯哲 (2020年4月17日)
-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申请暂停营业吗?丨贝斯哲 (2020年3月26日)
- 3月起,这些新规将施行!丨贝斯哲 (2020年3月1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2020年3月12日)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2020年2月19日)
- 国务院最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企业如何区分大中小微划分标准?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各地人社部门出台的系列惠企惠民政策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负,上海宝山、奉贤、黄浦、青浦出台新政!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苏州这座有温度的城市点赞!疫情之下第一个出台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台商如何處理疫情期間的訂單? 丨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减负,上海嘉定、静安、杨浦出台新政!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五部门发文:疫情下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丨贝斯哲 (2020年2月19日)
- 2019大陸台商1000大 再度展現台商發展新實力 (2020年2月19日)
- 2020年起,境内自然人可直接持股外商投资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台资企业将取消商委备案,但性质上并不会等同内资企业丨贝斯哲 (2020年1月9日)
- 北京服务业向外资进一步开放9条试点措施落地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正大集团旗下亚洲第一家高科技全自动无人饲料工厂今日开工奠基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重磅:《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获得通过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18日)
- 一图读懂今日新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丨贝斯哲 (2019年12月5日)
- 最新!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1日)
-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台港澳仍参照外商待遇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7日)
- 最新!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与大陆居民享同等购房资格!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7日)
- 第一家亏损生物医药企业凭什么成功闯关科创板丨贝斯哲 (2019年11月2日)
- 点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可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了!|贝斯哲 (2019年10月29日)
- 金融业对外开放再出大招!丨贝斯哲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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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谈大陆台商土地厂房受骗事宜丨贝斯哲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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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贸区“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 丨贝斯哲 (2019年8月28日)
- 上海进一步开放外资进入服务业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上海再放大招 出台30条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丨贝斯哲 (2019年8月15日)
- 《亲爱的,热爱的》,少一点都不行丨贝斯哲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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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在自贸区可以从事哪些业务?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说说境内个人境外投资那些事儿丨贝斯哲 (2019年7月11日)
- 2019年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公布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战略性新兴技术企业有望创业板“借壳”上市 | 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今出台丨贝斯哲 (2019年7月2日)
-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规定或将在年底前全面取消丨贝斯哲 (2019年6月20日)
- 限制出境,一招锁住外籍失信人“命门” 丨贝斯哲 (2019年6月5日)
- 上海按捺不住了 出台政策抢夺民企总部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今年,拭目以待这些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规出台!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不要随便搬出“苍老师”!上海五例虚假违法广告被点名 | 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台青大陆创业得失谈:股东之间利润分配意见不一时怎么办?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3日)
- 《商标法》新修, “商标蟑螂”再遭狙击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台青大陸創業,不得不知的公章使用ABC 丨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国务院发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最高院发布涉台“36条”,便利台籍人员在大陆参与司法活动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2日)
- 外籍个人如何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证明》?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动产抵押登记新规出台 不再审查动产真实性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上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开放程度抢眼,出台62条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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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理性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不再劈头开罚单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总理记者会 16条利好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1日)
- 一图看懂综合保税区的21条红利丨贝斯哲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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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减负动真格了!省政府从税收、社保、融资、用地等给出一揽子政策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30日)
- 海南自贸区方案公布,多项政策惠及外商投资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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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分离”改革11月10日起在全国推开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 外籍个人出国“坐月子”优惠政策有望继续实施丨贝斯哲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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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总局发文强调社保不可“集中清缴”,政府信任危机浮出水面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 政府新规整治闲置用地 力推土地“增存挂钩”丨贝斯哲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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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投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解读(一)丨贝斯哲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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