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并定于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
与2016年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相比,《办法》最大的改变,系不再明确要求提供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或使用权归属,而仅以“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几字涵盖。这就意味着,各地工商部门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可以不再针对动产的来源及权属等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就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做形式比对。同时,针对当事人主的体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动产抵押种类、数额、担保范围、债权人履行债务期限等都可自主在线填写,登记机关不再审查真实担保数额,更不会质地调查、提供验收依据。
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责任则由申请人承担。
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也已直接声明为:“登记机关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承担形式审查责任,不承担因申请人提交不实信息带来的法律后果。”
很多客户对于动产抵押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需就抵押本身再做任何登记手续。贝斯哲在此建议,基于抵押登记可对抗第三人之法律效力,对抵押权人来说,就动产抵押要求进行登记,是保全自身权益的基本做法。
何谓可对抗第三人?假设企业A缺少资金,但是企业有一台设备价值500万元,2018年11月A企业向B企业借款并同时提供了设备抵押,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过了一个月,企业A仍无法维持运营,又向C银行贷款并以该设备做了抵押登记,抵押数额400万元。到了2019年3月份,企业A资不抵债,B企业、C银行纷纷起诉并主张设备拍卖变现500万元,现在谁能优先受偿?
不好意思,B企业虽然有抵押合同,但是没有做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C银行,C银行做了抵押登记,有权在拍卖的设备款中优先受偿,B企业可在剩余100万元中受偿。
除此之外,动产抵押从原来仅在北京、上海及武汉三地的电子化试点,在本次《办法》公布后将推行全面放开全国上线。申请人可直接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具体流程图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