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适应近期实施的双层行政管理体制,越南政府颁布了第239/2025/ND-CP号法令(简称“239号法令”),更新了多项与许可程序相关的规定。这些修订旨在简化外国投资者申请投资登记证(IRC)的流程。
第239号法令于2025年9月3日生效,该法令修订并补充了第31/2021/ND-CP号法令(“第31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为越南2020年投资法的某些方面提供了详细的规定和实施指南。
在本文中,重点介绍了这项新法令的主要好处,并概述了其中要求企业和投资者采取积极行动以确保遵守新规则的规定。
明确地方行政单位的投资激励措施
第239号法令对投资激励区域的界定方式进行了修改,尤其是在越南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背景下。此前,第31号法令的规定仅适用于区一级,这在行政边界调整时造成了不一致。
新法令将该框架扩展至乡级单位,确保新成立的乡镇(无论是通过合并、拆分还是升级)均能根据其既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保留投资激励地位。如果乡镇由不同等级合并而成,则新单位将根据多数决原则获得激励地位,并对平局情况提供明确指导。
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公布激励领域并向财政部报告。
取消10年设备使用年限限制
另一项更新涉及使用机械设备的投资项目。此前,根据《协调制度》第84章和第85章,如果项目使用的设备超过10年,无论其状况如何,均不符合延期资格。事实证明,这项规定并不切实际,因为许多机器在超过10年之后仍然保持高效。
第239号令取消了统一的年龄限制,取而代之的是,资格评估将基于国家安全、能源效率和环境保护技术法规,或在缺乏国内基准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标准。设备性能也将进行评估。如果机器的运行效率低于其设计效率的85%,或资源消耗量与设计值相比超过15%,则不符合资格。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投资
第239号法令修订了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数字技术区和经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商业活动的规定。
主要更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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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已批准的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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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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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建造和租赁工厂、办公室和仓库,并有权向区域管理部门制定和登记租赁框架和服务费用,每六个月或发生调整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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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从事投资和土地法允许的其他活动。
外国投资者的亮点:简化投资许可程序
减少申请文件数量
根据第31号法令第6条规定,所有与IRC申请、投资政策审批、项目调整和投资者审批相关的程序现在仅需提交一套原件,并附上一份经过数字签名的电子副本。因此,投资者应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申请文件:
法律效力:电子档案必须按照电子交易法的规定进行数字签名,与提交财政部或投资登记机关的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投资者责任:投资者对提交给财政部或投资登记机关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负责。如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内容有任何差异,以纸质文件内容为准,并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
主管部门职责:财政部和投资登记机关负责在国家投资信息门户网站、财政部电子门户网站、地方投资管理部门电子门户网站上公布接收投资者电子档案的地址和方式。
投资者还必须根据该类程序指定的接收方式,亲自、在线或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提交规定的文件。
缩短IRC发行时间
根据第239号法令第1条第12款规定,投资登记机关应在收到有效申请后1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颁发投资许可证(IRC)。此前,IRC的签发时间为15日。
新增投资激励领域名单
第239号法令在第31号法令附录三中新增了一个类别,该类别最初仅按省份详细列出了符合投资激励条件的地区。更新后的法令引入了更广泛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以符合国家当前优先事项的经济特区为基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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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包括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信息技术集中区)享受与社会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地区同等的投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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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府规定设立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群,享受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同等的投资优惠政策。
根据第31号令,附录三项下的投资项目担保额度相应减少,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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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担保金额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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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减免50%的担保金额。
总而言之,第239号法令标志着越南投资监管框架的重大进步,简化了许可程序,并提高了地方政府层面投资激励措施的透明度。总体而言,这些变化旨在促进投资增长,并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格局。
企业和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这些新规定,以确保遵守规定并利用所提供的机会。
来源:越华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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