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税
具体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此结论主要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以前,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什么是企业集团?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二、企业所得税
与集团内企业之间借款可免征增值税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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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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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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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也因此,针对企业之间的借款所得税事宜,可以得出结论如下:
(一)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二)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只要该借款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注:假设A公司和B公司系关联企业,A公司税率15%,B公司税率25%,B公司无偿借款给A公司,由于B公司税负高于A公司,无偿借贷,相当于减少了B公司的收入,不属于可以不进行调整的例外情况。B公司纳税调整确认利息收入后,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可以作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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