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被一条标题为“广东省取消233家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税款”的文章所震撼,这些企业被追缴税款年度最早甚至在2016年。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比一般企业的25%税率优惠了10%。如果要追缴以前年度税款,除补缴税款外,还应计算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从2016年起算至2023年,八年滞纳金合计为128%,按补税款200万元计算,单单滞纳金就达256万元!当然,根据税务稽查和自查补税的一般原则,查税期至少为三年,最终补税金额算出来,将会惊掉很多人的下巴!
实务中,很多企业经营者听信来自于网络或专家建议,以所谓“节税”为目的,编造材料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获得优惠税率,但对于政策规定的细节以及企业实际状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不了解,或者说并不在意。但其忽略的一个重点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由科技部门颁发证书,但税收优惠的查核则是由税务机关主导,两部门要求不一实属正常,且税务机关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等的查核更为严谨也在情理之中。
实际上,研发费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要求还是非常高的,这一点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2013年7月)等规定就不难看出,只是很多企业因未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并忽视了税务机关的查税力度和决心,从而造成被要求追缴税款的尴尬局面。
结合贝斯哲协助客户被查税的案例,我们谈一下企业常忽视的几个问题:
一、研发活动被否
202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及科技局公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其中“微信社群粉丝经营平台”的项目被否,结出的专家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该项目是企业微信平台的简单应用开发,目标是实现会话监测、引入AI客服,减轻运营压力、提升响应水平、保障运营安全等。这些目标与当前市场上多类型的在线客户社群管理相似,缺乏明确的创新性。
(二)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属于现有成熟技术
该项目前端技术采用微信小程序技术框架,后台技术涉ACS云技术、数据加密、数据传输等现有技术,同时基于Redis和Kafka实现快速的消息订阅与分发,上述技术是较为成熟软件技术框架和PAAS服务,可用性和易用性已经得到充分论证,在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技术风险。该项目主要是运用现有成熟技术对业务流程的改变,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作为企业微信应用开发,属于运用现有信息技术进行的常规软件相关活动,活动的结果事先具有确定性。同时研发结果的性能指标主要由其依赖的ACS节点数量、Redis框架和Kafka框架决定,而项目自身的主要工作内容对最终性能影响不大,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从上述意见我们可以看出,研发活动重点在于“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只是现有技术的罗列,即使是小程序开发也会被否。此外,对于“研发过程体现不确定性”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假设研发活动都被否认,则所有的研发费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研发材料缺失
前段时间,我们针对某客户进行“税务体验”,惊奇的发现,该公司具备科技属性,不乏多项发明专利和上百个实用新型专利,但研发费的资料只有“项目立项书”,且立项书内容仅两三页,并未体现研发难度、研发思路、研发不确定性等重要“研发活动标志”,除此以外,非无其他资料,那么该公司如何在面对税务稽查时来证明开展了实际符合政策的研发活动呢?
我们以一个内控较为健全的企业为例,对于研发活动,应从最开始的市场和技术调研出发,分析研发项目可行性、成本、资源耗用、周期以及对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并在立项书中体现研发思路,确定项目的量化目标,毕竟企业不可能无限制的投入,不设定目标,则不符合正常逻辑。对于研发过程,应有相应的会议记录、实验记录、阶段性报告、费用审批、材料领用、研发人员汇报、小试生产安排、实验结果比对等资料。研发结束后,还应有专利转化分析报告、商品化后追踪流程等。所以,我们不难看出,上述资料的收集前提是,企业具备良好的“研发管理制度”或“企业内控制度”,当然,具备研发管理制度也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要求的。
三、研发费缺少数据来源
这里所说的数据来源,主要针对研发人工支出和设备折旧支出,根据税务政策要求,研发的人工支出和设备折旧支出需要按研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这里的合理分摊需要以“人工工时统计表”、“设备工时统计表”的方式进行体现。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分摊上述费用时,仅凭财务个人经验,换句话说,要么平均分,要么拍脑袋分,无法“准确分摊费用”时,该项费用就会被否。
其中,对于“人工工时统计表”,其数据来源也会被关注,是财务人员或人事编写的表,还是来自于每个研发人员自行填报的“研发项目用时表”,这个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当然,工时统计也需要与员工的打卡记录相比对,在打卡记录上明明该员工请假,但在工时表上依旧进行了统计,那么数据真实性就会被怀疑。
四、税务现场约谈
一般来讲,税务自查的情形下,税务人员很少到企业经营场所针对某位员工进行访谈,但稽查局的做法却可以直接约谈相关人员。假设某企业将生产人员编造为研发人员,不难想象,生产人员因为对于研发项目的一无所知或者漏洞百出,都会在“现场约谈”这个环节露出马脚。
贝斯哲在协助客户进行研发项目合规辅导中发现,最为可惜的一种情形,是企业明明从事着真实且符合要求的研发活动,但因为财务核算、数据材料准备不足原因却被税务机关查核并要求补税,真是说不出的冤枉。但从客观角度来说,税务机关的查核也是有理有据,并不存在失当行为。
“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在面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加计扣除等研发项目的合规问题上,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可以辅导企业从立项、研发到结案分阶段进行,将工作做足做细,才不至于被查核时无所应对而被要求补税:
一、立项阶段
- 结合企业销售情况,协助确认研发费总体规模及研发项目数量;
- 根据项目数量,协助制定研发项目方向,辅导研发人员完成项目立项所需资料;
- 确认研发用设备及材料范围;
- 确认研发组成人员、项目组长及工时填报方式。
- 确认研发工作记录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转方式,包括实验记录、领料单、研发工作记录、研发问题反馈单及追踪表、研发阶段性报告、小试生产申请表及生产记录、样品检验记录等。
二、研发阶段
- 确认研发工作记录文件格式及文件流转方式,包括实验记录、领料单、研发工作记录、研发问题反馈单及追踪表、研发阶段性报告、小试生产申请表及生产记录、样品检验记录等;
- 研发办公室、实验室等研发场所的安排;
- 研发设备管理方法及安排、研发设备工时统计表及流转;
- 研发设备折旧分摊方法;
- 研发试生产流程;
- 研发废料处理流程;
- 研发管理制度的编制(从立项到归档及专利申请、后续改进)
- 研发人员、设备变更流程。
三、结案阶段
- 研发项目结案报告
- 研发专利申请流程
- 研发项目追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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