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政策性搬迁: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利益项目驱动(如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政策性搬迁通常是政府出于对能源、交通、水利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要,或是对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改建、工业区土地利用效率再造的需要等,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非政策性搬迁:企业自主商业决策行为(如经营调整、产业升级),受《民法典》《合同法》规范。
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政府公告或红头文件来判定搬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搬迁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来判定是否由政府主导。若判定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存在理解上的分歧,税务机关往往也会通过内部发函的形式向政府机关获取本次拆迁性质的认定。
建议企业在与政府洽谈搬迁初期就收集好相关的政府红头文件,文件内容中要能体现公共利益的需求。
二、实施主体与强制性
政策性搬迁:行政主体为实施方,企业须履行配合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非政策性搬迁:企业自主选择搬迁主体(开发商/第三方机构),属平等民事协商行为。
实务操作中贝斯也碰到很多客户的拆迁虽是政府部门主导,但由于各种原因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的确是市场主体,由于协议早已生效执行,纳税申报后置,导致企业再回过头来跟政府部门沟通换签协议主体,难度很大。这也是税务部门否定企业可以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缘由之一。
建议企业在签订搬迁协议时,能直接与政府签订协议,若政府提出由市场主体来签订,则企业应该建议政府一并参与签订三方协议。
三、补偿机制特征
维度 | 政策性搬迁 | 非政策性搬迁 |
补偿标准 | 政府统一定价 | 市场化议价 |
补偿范围 | 直接损失+奖励性补偿 | 资产价值+商业损失谈判 |
争议解决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仲裁 |
虽然政策性搬迁的补偿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入场后进性评估,按照政府统一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仍可就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补偿金额。
贝斯哲参与了多起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补偿谈判,替客户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争取了更多的补偿金额,如企业一些隐蔽工程的补偿、未拿到产证的资产补偿等。
结语
精准识别搬迁性质是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鉴于各地搬迁的交易操作模式及搬迁补偿模式不尽相同,且当地政府与主管税务机关相较独立,建议在决策阶段即引入法律、财税专家团队,系统性防范政策误读风险与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