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江浙沪作为核心区域,为配合交通网络建设、产业协同布局、生态协同治理等进行了大量的企业搬迁优化。加之后疫情时代的到来,部分企业因经营战略调整也开始考量进行厂房的出售与搬迁。
贝斯哲近几年接到大量客户咨询搬迁相关的政策,以及协助客户提供了政策性搬迁全流程顾问服务。在企业搬迁场景中,适用政策性搬迁还是非政策性搬迁,直接影响企业财税处理、补偿权益及法律程序,对企业来说可谓是天差地别。如何让税务机关认定企业为政策性搬迁(链接第一篇文章)除了文件上的要求,企业去税局备案,取得税务机关的政策性备案回执也至关重要,本文重点阐述政策性搬迁的备案流程与资料提供,以便于企业及时取得税务机关备案回执。
一、备案时间节点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针对搬迁开始年度何时起算,《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仅规定了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针对停产搬迁的情形未做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争议,建议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备案时间截点,以免影响企业享受政策性搬迁的优惠政策。
二、备案资料清单
- 《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备案登记表》;
- 被搬迁资产的产权证明及其资产交接确认书(复印件);
-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即区、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复印件;
- 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5.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6.资产处置计划;
7.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或有可能在如上备案资料清单中增减相关资料,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及时补齐备案资料,以免影响企业获取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备案登记表回执。
三、留存备查资料清单
- 资产处置相关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内部签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 属于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且为停产搬迁、需要延期弥补的,相关证明资料及专项说明;
- 相关单独核算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
- “专项应付款”单独核算明细账。
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企业针对政策性搬迁的账务与税务处理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在应对税务机关核查时,需要提供单独核算的明细账与会计凭证,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得享受政策性搬迁,造成补缴企业所得税与迟纳金的风险。
四、税务机关受理规程
各地税务机关针对政策性搬迁的受理规程略有差异,下面以上海税务局为例:
1.办税服务厅(含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时,应当就资料完整性进行核对,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2.资料受理后,各单位应当组织专项管理团队采用税管员辅导、专职核查部门核查、纳税评估和稽查等各种方式,对当年搬迁开始和搬迁完成项目,按照政策性搬迁核查指引的要求,就企业政策性搬迁单独进行税务管理、核算和保存备查资料等情况进行核查。
3.各征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情况和《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搬迁完成核查台帐》报送市局(所得税处)。
从上述受理规程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针对政策性搬迁有着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核查机制。企业不是获取备案回执后就万事大吉了,搬迁过程的账务处理,原始凭证的留存也至关重要,要经得起税务机关的事后核查。
结语
鉴于税务机关针对政策性搬迁有着严格的事前备案、事后核查机制,建议企业在事前备案阶段即引入法律、财税专家团队,系统性防范政策误读风险与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