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的一则信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记者问及关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时, 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作出了如下回答: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一石激起千层浪。
虽只是短短一句话,朋友圈里的境外及港澳台朋友却已是奔走相告。
众所周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税收居民的停留时间认定,已从之前的一年期标准改为半年期,即如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按新规实施,对于绝大部分被派驻在境内工作的境外及港澳台人士,183天是很容易达到的标准,如此情况下是否就意味着其境外所得也应在国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对此曾大胆预测:认为税收居民认定标准虽有改变,但针对境外及港澳台人士的五年优惠应会继续执行,原因如下:
1、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由一年期改为半年期(183天),并非天马行空。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于税收居民的停留时间认定标准均为183天,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一般规定的也都是183天标准。因此,本次由一年期改为半年期,实为顺应了国际上关于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大趋势。
2、新《个人所得税法》未修订之前,根据原《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即使是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实行183天认定标准的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其在中国境内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也还是可以享受中国规定的五年期特殊优惠。
综上,对于原来就以183天停留时间作为税收居民认定标准的人员来说,新个人所得税法其实并未发生变化。况且,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与施行需考虑其综合平衡的效果,既然新法将一年期标准统一为半年期(183)标准,如再废止五年内离境即可重新计算且无需就境外所得纳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步跨越得就有些过于极端了——这也是贝斯哲事业群断言为何还会继续保留此优惠政策的原因。
现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的答记者问来看,境外及港澳台人员的五年期优惠政策有望继续实施。为此,建议在境内居住的境外及港澳台人员,该出国“坐月子”的,还是要继续按原计划行事,概括来说即为:
1、在境内居住满五年以下(含)的外籍个人,只需就境内所得申报纳税;
2、在境内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建议在五年届满之前一次性离境30天或一个年度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否则从第六个年度开始,只要当年度在境内呆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3、如何才能避免全球所得纳税的可能?从第六年开始,每个年度都需达到一次性离境30天或累计超过90天时,当年度才可以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否则需就全球所得申报;
4、如果想要改变第3点需每年离境的困局,可以在第六年起的某一个年度中,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即可完全中断从头再来,即从其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但对于被派驻在境内工作的人员来说,这种可行性不大。
所以,尽量做到在每五年内离境坐一次“月子”,才是最为省力的做法。
5、切记,离境与入境当天,均算作在境内逗留的天数。
举例来说,某台商1月5日离开大陆,应该几号回来才算中断呢?
(1)1月6-31日共离境26天
(2)2月1-4日共离境4天
该台商需在2月5日当天或以后回到大陆,才算是一次性离境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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