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上海市政府修订并发沪府规(2022)17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称“17号文”),这也是自2017年2月14日上海市政府启用新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以来的第五次修订。
链接阅读:上海再放大招 出台30条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丨贝斯哲
此前执行的沪府规(2019)30号《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沪府规(2019)31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一方面是调整甚至可以说是调高了原有关于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要求所有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至申报之日失信行为已修复;另一方面则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制度、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等动态评估的方式,对不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坚决说“不”,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此外,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则是积极迎合国际上关于跨国公司的最新发展趋势,增加了“事业部总部”这一新类型。
与之前规定相比,本次17号文对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并无太大量化标准的变化,但删除了较为主观的功能性认定,同时增加强调境外母公司对该总部的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0%,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
对于分支机构形式的总部型机构,则要求总部拨付的不低于100万美元的运营资金,应限定在三年内。
为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总部政策支持体系,17号文增加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The Global Business Unit Headquarters)这一新类型,具体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第二条第三款)。
该事业部总部须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母公司在上海投资设立,也可以由外商投资性机构投资设立。除了需具备地区总部前三项的认定条件外,对该企业在上海的营业收入规模等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下表)。贝斯哲认为,事业部总部这一新类型,是在跨国公司越来越细的功能划分趋势下,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下属事业部,可分别再次申请总部认定并获得相关优惠政策的鼓励。
在认定程序上,17号文将总部的认定权限做了适当下放,由原来的市商务委直接审核改为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市商务委进行复审并做出决定。
为支持跨国公司发展,17号文分别从投资和跨境资金使用、通关便利、科技创新、商事登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出台措施,来解决总部企业在上海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以下图片来自上海市一网通办):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电话:021-64881926
E-mail:main@bestchoiceco.com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88号赢嘉广场A座12C
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778号金融街静安中心2号楼1002单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上海修订跨国总部规定 新增“事业部总部”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