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贝斯哲事业群在接受外资企业客户委托办理注销清算时,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上述60号文第五条,尤其是最后一句,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在分配股息后,为何还会有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会在哪些情况下形成?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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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股权系受让取得且价款与原股东实收资本不一致
清算剩余资金减除股息后的余额,为何会与股东的投资成本不一致?大家注意看,条文使用的是“投资成本”而非“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指的是初始股东认缴资本后实际出资到位的资本金金额,如企业清算前股东股权从未发生过变更,可以说投资成本就是实收资本;但如企业存续过程中发生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等变更,投资成本与实收资本就未必是同一个数字。比如,现任股东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股权,可能是溢价,也可能是折价,其实际支付的成本就是投资成本,未必等同于实收资本。再比如,有股东以溢价增资方式取得企业股权,部分资金作为实收资本,剩余资金则作为资本公积,此时的投资成本与实收资本也并非同一概念。
当股东获得公司股权付出的投资成本低于实收资本时,就会形成60号文第五条所述之股东投资转让所得。比如,外资A公司虽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但甲从乙收购A公司时,刚好A经营状况不佳,甲的收购价格仅为800万元。假设A公司完成债权债务及设备、原物料等清理并缴完企业所得税后,账面现金2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根据60号文第五条及财税(1994)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之规定,A公司先向外籍个人股东甲分配股息1000万元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剩下的1000万元再汇回给甲时,因甲从乙受让A公司股权付出的价款也就是甲的投资成本为800万而非A公司的实收资本1000万元,故其超过投资成本800万元的200万元,应确认属于甲的投资转让所得,需缴纳20%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反过来,如果甲当年受让取得A公司股权的价款是1200万元而非800万,那么对于甲来说,减除未分配利润后低于1200万元以内的资金即可全部汇回境外且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
情形二、因汇率差异导致的所得或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如以外币进行出资,或虽以人民币作为出资但因注册资本的登记币种为外币,由于资本金到位时的汇率与注销清算剩余资金汇回时的汇率存在差异,也有可能形成60号文第五条所述之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假设境外甲公司投资中国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当时的汇率为1:8.23,其资本金到位后公司登记的实收资本为8230万元人民币。2022年A公司注销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在缴纳完毕企业所得税,并以股息名义汇回部分现金后,公司尚有现金7500万元人民币。2022年12月31日资金汇出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1:6.9646元,意味着投资方境外甲公司的实收成本1000万美元折合的人民币为6964.6万元,其在汇出剩余现金7500万元人民币时,差额部分(7500万-6964.6万=535.4万元人民币)应确认为境外甲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需缴纳10%的所得税即人民币53.54万元。
实际上,该等情形并不仅仅发生在原始股东的清算剩余资金汇出,如境外股东对境内企业的股权系受让而来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只要交易币种与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登记币种不同,就都有可能发生因汇率差异而导致的所得或损失。
再举例说明:境内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2015年6月外籍自然人甲向外籍自然人乙平价受让了境内A公司的全部股权,甲向乙支付了10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6112.6万元人民币的股权价款。2023年3月A公司注销清算减除股息后的剩余资金汇出时,如A公司减除股息后的账面现金高于6112.6万元人民币,甲方应就多出部分以投资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外商投资者不希望因为汇率变动影响清算时的股东权益,可行的做法,就是其在中国注册公司时,直接以人民币作为营业执照的登记币种。如在企业存续期间并未发生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在企业注销清算时,就不会因为汇率的变动而影响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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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贝斯哲 | 哪些情形下外资企业的清算剩余资产会被认定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