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个人转让金融商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一般情况: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税目与税率:按财产转让所得:20%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限售股原值 − 合理税费,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20%
无法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时,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可以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即应纳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 × 85%
纳税地点:自 2024年12月27日 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不再是开户券商地。
申报方式: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自行申报清算或纳税的,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远程办理申报,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但是需注意: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因此如果有退税的,请注意上述办理时限。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挂牌)股权,为成交金额的0.1%计算缴纳,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减半征收,对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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