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0日,国家人社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及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第56号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成为首部明确”银发用工“权益的专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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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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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同劳动合同法员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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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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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障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我们习惯上将超龄劳动者称为“退休返聘人员”。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社保福利相对应,《暂行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社保缴纳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 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如企业未给退休返聘人员参保而发生工伤时,企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劳动合同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通常按员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链接阅读:江苏社保追缴最后通牒 引焦虑丨贝斯哲),缴纳费率则分为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两部分,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从0.2%到1.9%不等,浮动费率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退休返聘人员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及费率是否参照劳动合同员工进行,《暂行规定》预留了未来操作细则出台的空间,“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因《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的退休员工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未满15年者,是否可以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满15年?
根据相关规定,以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日为界限:
1、如2011年7月之前参保的,先按月延迟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
2、如2011年7月之后参保的,只能按月缴纳至满15年再领取养老金。
本次《暂行规定》中:
- 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个人亦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 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根据《暂行规定》,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实务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是针对退休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员工,其个人部分当然应由个人承担,但企业应缴纳部分由谁承担?
法律对此并未明确。
我们认为,如果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未缴纳满15年系因企业造成时,那么企业在员工申请继续缴纳时理应承担企业应扣缴的部分;但如未缴纳满15年的原因并非企业造成时,需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部分实际由谁承担,建议员工和企业协商解决;如未进行约定时,原则上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也因此建议企业应当慎重聘用养老保险未满15年的退休人员,且应事先就其续缴社保的费用承担事宜约定清楚。
大陆目前尚未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但多地自2026年起已执行或过渡至男职工累计30年、女职工累计25年,省内实缴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
不过,对于医疗保险未缴满年限的人员来说,与养老保险续保不同的是,多数地区允许一次性趸缴,或继续按月缴费至达标。
因此,《暂行规定》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医疗保险继续缴纳问题上,及对员工续保时的费用支付,其处理原则基本与养老保险相同。
与《征求意见稿》时曾规定的“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不同,《暂行规定》删除了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这意味着只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使未满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也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尽管《暂行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工时、社保等进行了约定,但退休返聘人员与劳动合同员工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相关劳动者权益也不相同,比如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目前仍然属于劳动合同员工独有的权益保护。
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在与退休返聘人员签署劳务协议时,常忽略很多细节规定,而统一约定为参照企业劳动合同员工待遇进行,就使得双方涉及员工的职等职级管理、工资待遇、年休假乃至双方协议解除等问题都可能产生争议。
在面对延迟退休、弹性退休及退休返聘人员等问题的管理上,贝斯哲建议企业应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并落实细化相关配套协议,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预防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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