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社部等5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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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全国平均工资出炉
5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2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29441元和71590元;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6080元,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210016元,专业技术人员155491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94936元,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79857元,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807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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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监会等八部门:综合整治非法跨境经营
3月22日,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整治方案》总体要求是经过2年集中整治,全面取缔境外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实现“坚决取缔非法、稳妥清理存量”的整治目标:
一是整治对象包括非法跨境经营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境外机构、协助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关联或合作主体、招揽境内投资者的非法中介、违法违规发布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及网络自媒体等。对境外机构非法跨境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主体违反外汇管理、反洗钱、网络安全和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二是取缔非法跨境经营活动的措施为禁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相关营销招揽活动、提供相关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交易服务。禁止境内相关主体协助境外机构违法开展营销、交易服务,以及为其提供网站、交易软件开发运营、客户服务等。
三是清理非法存量业务的措施为设置2年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内,禁止境外机构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买入交易、转入资金等服务,只允许单向卖出交易并转出资金。集中整治期满后,境外机构全面关停境内网站、交易软件及配套服务,禁止为存量投资者在境内非法提供交易等服务。
4、进出口化妆品新规 12月1日起施行
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修订后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
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支持新业态发展,为改革持续积蓄势能。新《办法》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优化展品监管,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发布
5月8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77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职责,强化履职保障。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细化申请行政复议规定。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对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细化规定。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明确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特殊情形的行政复议管辖,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履职要求。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加合并审理制度,完善调查取证方式。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6、上海工业用地“二手交易”出新规
5月20日,上海市规划资源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和市市场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出台《上海市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这意味着成为全国首个对工业用地二级市场提出细化管理的城市。
新规最大看点是,转让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工业用地,设置20%的浮动上下限,防止工业用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同步上线的市级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可为企业提供官方委托交易渠道。
《管理办法》明确了转让的两个关键环节:
第一个环节:整宗地转让,需经出让人同意。这里的“出让人”,指的是地块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区规划资源部门和产业部门代为行使。此外,如果工业用地使用权人的股权结构、出资比例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且这种改变可能不符合规划或产业用地准入要求,同样需要事先经出让人同意。
第二个环节是转让价格管理。新规明确要防止二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比同期同区域同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低20%以上,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高20%以上,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除了工业用地,关于工业用房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新规也有涉及。
链接阅读:上海工业用地二手交易 套上紧箍咒丨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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