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税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
4月24日,为引导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防范“开票经济”、虚开骗税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包括4个方面共44条内容,其中正面清单16条,负面清单28条。
负面清单对涉及“开票经济”的主要违规情形进行了一一列举,比如通过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来违规开具发票,以及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都属于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发票开具是否合规,大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
一是看开票、受票主体是否合规。开票、受票主体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发票、货物(服务)、资金、合同的对应主体应保持一致,发票应由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
二是看生产经营业务是否合规。发票所承载的业务要真实有效、商业目的合理、符合交易常识、原则上契合“四流一致”(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基本原则。
三是看票面信息要素是否合规。发票开具应根据业务性质、主体类型等正确适用发票票种或标签;票面要素信息要填写完整、准确、与实际生产经营业务相一致;开具红字发票需遵循规定流程、依据充分。
四是看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2、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符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3、6部门发文: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4月6日,商务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5方面16条举措,构建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框架体系。
在加强支撑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和科创母基金作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结合电商企业融资需求,完善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模式。综合运用贷款、股权等手段,为电商业态模式创新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电商企业合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优化融资等政策流程,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4、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职责范围。细化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是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提供保障,促进董事会秘书充分依法履职。
三是完善任职管理。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的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但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设置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董秘规则》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5、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制度
4月27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配套规则,进一步提升董秘履职能力和水平,强化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责任。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衔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进一步厘清董秘职责范围,提高董秘任职要求,强化董秘履职约束,健全董秘履职保障,规范董秘履职行为,推动董秘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完善董事、高管履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制定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细化董事参与决策的履职要求等。
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进一步规范同业竞争等事项,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公司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职权并做好信息披露。本次修订还优化了上市公司合并机制,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在发布通知中明确董秘任职、兼任调整的过渡期等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
6、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适用证券范围由科创板股票扩展至全部A股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二是基金收盘阶段交易方式由连续竞价调整为收盘集合竞价,并通过集合竞价产生收盘价。
三是将主板风险警示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由5%调整为10%。此外,根据规则变化与业务需要进行适应性修订,包括优化纪律处分等相关规定、完善部分规则表述等。
《交易规则》于2026年7月6日起正式实施。
7、央行、国家外汇局发文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
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知称,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率由3上调至3.5。如计算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小于100亿元,核定该银行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为100亿元。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8、上海自贸试验区推出两项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新政策
4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资本项目结汇及NRA账户退汇两项便利化政策的通知》,推出两项便利化政策:
一、便利资本项目结汇资金使用。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在遵循真实原则的情况下,可用于向非关联企业提供借款。
二、优化外汇NRA账户退汇流程。对于从外汇NRA账户向境内账户支付后因客观原因需退回的资金,结汇银行可将资金暂存内部账户,若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问题仍未解决,则可购汇后原路退回,以帮助企业避免汇兑损失。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生效。
9、国务院出台24项措施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主要包括促进保税维修、保税检测、再制造、跨境电商(885642)、保税培训等“保税+”新业态发展,以及强化生物医药科研联动发展等7条措施。其中,“探索实施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产品负面清单管理”将大幅扩大业务范围,推动产业向高附加值升级。针对生物医药企业研发环节入区难的问题,文件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区外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试点赋予综合保税区海关注册编码”,让政策红利惠及区外企业。
二、保障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提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实施重大技术装备产业链异地监管、优化重点商品管理、实施差异化合格评定等4条措施,以应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的挑战。
三、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明确支持综合保税区和口岸联动发展、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支持特定货物便捷出区等7条措施,着力推动综保区从传统的“两头在外”向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转变。
四、提高智慧监管和协同共治效能:涉及监管模式和治理机制的深刻变革,主要包括建设智慧监管体系、完善全生命周期(883436)管理、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等。其中“完善全生命周期(883436)管理”措施,旨在指导各地科学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促进综保区错位、特色发展。
10、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明确法定赔偿额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11、中央台办受权发布十项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
4月12日,中共中央台办受权发布十项促进两岸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包括:
1、探索建立国共两党常态化沟通机制;
2、建立国共两党青年双向交流机制化平台;
3、推动福建沿海地区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同金门、马祖通水、通电、通气、通桥;
4、推动全面恢复两岸空中客运直航正常化;
5、为符合检验检疫标准的台湾农渔产品输入大陆提供便利;
6、完善涉台渔业准入管理;
7、为符合要求的台湾食品生产企业在大陆注册和台湾食品输入大陆提供便利;
8、研究在有条件的地方新设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
9、允许引进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制作精良的台湾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在大陆卫视频道和网络视听平台播出;
10、推动恢复上海市及福建省居民赴台(本岛)个人游试点等十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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