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两部门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附件1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划分为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天然气等二十个大类,并详细正面列举了每一类详细货物。
比如,在食用植物油方面,此次《公告》在以前规定列举的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等基础上,还增加了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等。
在农机方面,《公告》在此前相关规定列举的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等十类农机产品外,还新增了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4类农机。
比如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渔业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等。
总体来看,适用9%税率的货物范围跟此前大体一致,变化不大。但《公告》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里则有些变化,比如加工修理修配纳入“生产生活服务”,取消了“现代服务”概念,。另外“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改为“其他无形资产”。这些改变会让企业开票税目发生些变化,但税率并没有改变。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分为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六大类,每一类又有详细区分。
2、两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1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其中提到,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两部门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1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等事项。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公告中,两部门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等,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公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以及出口退(免)税新办备案、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等相关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两部门发布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办法提到,纳税人取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1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发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布实施的外汇管理主要法规169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纳入《目录》的文件主要涉及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跨境投融资、债券回购、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等。
链接阅读: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丨贝斯哲
7、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工信部修订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3月起施行
2月25日,工信部印发修订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共7章31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核心修订内容与要点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与登记机构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政策落实。登记机构需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配备至少两名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并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二、规范登记流程与时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原则上实行卖方登记制度,也可在特定条件下实行买方登记。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对于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大额合同或存在异议的合同,省级主管部门需建立审核机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登记。
三、细化技术合同分类与认定标准
办法附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则》详细规定了技术合同的五种类型及其认定条件:
1.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等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让与或实施许可的合同。
3. 技术咨询合同: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等所订立的合同。
4. 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四、加强风险防控与责任追究
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登记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任何登记费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订立虚假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主体将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构泄露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也将依法追责。
9、《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10、上海发布楼市“沪七条”
2月25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明确进一步调减住房限购政策,自2026年2月26日起施行。
一是缩短非沪籍居民购买外环内住房所需缴纳社保或个税年限。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购买外环内住房的,购房所需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年限,调整为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1年及以上。
二是符合条件非沪籍居民可在外环内增购1套住房。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在执行现有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可在外环内增购1套住房。
三是符合条件的持《上海市居住证》群体可在本市购买住房。对持《上海市居住证》满5年及以上的非沪籍居民家庭或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无需提供缴纳社保或个税证明。
《通知》规定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160万元提高至240万元,叠加多子女家庭和购买绿色建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政策(最高上浮35%),本市公积金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可达到324万元。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也相应予以提高。
11、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上海市人社局、财政局及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对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与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制度,新政策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根据通知,上海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被划分为一至八类,对应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情况确定其所属风险类别。
同时将实施浮动费率机制。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上下浮动。具体的浮动费率实施办法将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通知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业类别变更的办理流程。若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或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及时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类别变更手续,费率将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对于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的材料,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提交。
此外,通知特别指出,劳务派遣单位将统一按照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来确定其费率。此次政策调整旨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并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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