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宣布,从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随着这一重大政策调整的公布,已经有不少企业客户来咨询贝斯哲,“乙类乙管”后,针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员工,劳动人事相关政策是否有变化?企业该如何应对?
现结合最新公布的“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及解读,我们以Q&A的方式将一些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解答如下:
Q1:2023年1月8日后再有员工感染新冠病毒,是否可以按病假处理?
A1:目前政府部门暂未结合新冠病毒“乙类乙管”,就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发布新的政策。但从主流的观点及合理性上推断,应该可按病假处理。
此前要求将感染新冠病毒且集中或居家隔离的员工“视作正常出勤且正常支付工资”,是基于《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甲类传染病的相关管理措施。2023年1月8日后,感染新冠病毒已经不再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且最新发布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也已明确表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因此“视作正常出勤且正常支付工资”的法律基础已经不存在。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可以参照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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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乙类乙管”后,员工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是否还需要一并居家隔离?
A2:“乙类乙管”后因为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因此员工同住人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不需要再居家隔离。
此前对于员工同住人感染的,会要求员工一并居家隔离,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甲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一样要采取必要的预防隔离措施。随着新冠病毒改为“乙类乙管”,已经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因而也不会再强制要求感染新冠病毒的同住人一并居家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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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企业强行安排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到岗上班,是否合规?
A3:虽然政策上改为了“乙类乙管”,但新冠病毒仍然属于乙类传染病。目前对于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的政策建议,仍然是建议“非必要不外出,避免前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且对于“重点人群、重点机构、重点场所”仍然要求阳性人员居家办公。若企业强行要求感染新冠病毒的员工到岗上班,造成疫情扩散传染,或导致其他员工人身损害的,在合规上仍然是存在问题和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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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企业安排员工居家办公,能否对工资进行打折处理?
A4:目前的政策,仍然是“不打折为原则,打折为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月27日最新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换言之,企业要对居家办公人员的工资进行打折,应当经过“依法协商程序”。
2022年初开始,各地曾就疫情期间如何通过线上方式实现“民主协商”及“企业规章制度调整”出台一些指引性文件。例如上海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中明确提到:“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对疫情期间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随着疫情管控措施的改变,以及新冠病毒“乙类乙管”的调整,可以预见,前述适用于疫情期间的政策,也将逐渐恢复疫情前的口径。企业在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或对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进行调整时,最好还是从严把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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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说明的是,目前国家人社部门针对新冠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后的相关政策并未给出最新规定,以上解读仅系我们基于以往的从业经验及专业预判而进行。如有最新政策出台,贝斯哲定将第一时间通知到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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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乙类乙管”后,阳了请假该如何发放工资?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