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随着海峡两岸全面双向直航,经济往来愈发频繁,原来以台商西进大陆单向投资的局面有所改变,陆资也开始将台湾作为市场布局的一部分而赴台投资。
当年6月30日,台湾经济部发布《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下称《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明确大陆投资人及认定标准、投资及设立据点方式、转投资、审查及管理、申报、查核等规范,并公布开放项目清单,正式开放陆资通过新设、并购或其他方式在台湾进行投资。
不过,总体上,台湾对于陆资赴台仍然持谨慎保守的开放态度,在审批政策上也相对严格。


根据《投资许可办法》,无论直接投资,或透过第三地间接投资台湾,陆资以下赴台投资事项,须经台湾经济部投审会核准后方可向各县市政府办理登记:
1、持有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或有限合伙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10%之上市、上柜及兴柜股份;
2、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合伙或有限合伙事业;
3、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
4、以协议或其他方式对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事业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5、第三地区投资的公司并购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的业务或财产。
是否所有含有陆资份额(哪怕1%)的对台投资都需经经济部投审会审批?《投资许可办法》将其界定为:a.陆资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超过30%;或b.对该第三地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即应按此流程进行。


台湾对于陆资投资者可选择的企业形式并无太多限制,《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可采取商业、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组织形态。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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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较大陆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台湾公司法则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四种类型。大陆投资者最常采用的仍为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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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台湾地区所称“商业”,一般是指商号(行号),与大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类似,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事业,负无限责任。实务中陆资选择此方式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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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大陆仅允许境外银行、保险公司在国内设立分行或分公司,而极少允许外国一般行业企业设立中国分公司不同,台湾地区允许大陆企业直接在台湾设立分公司,从事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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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类似大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在台湾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及研究业务活动的机构,要求陆资母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设立:(1)设立三年以上;(2)最低实收资本折合新台币600万元以上;(3)大陆公司本身的业务范围应至少有一项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无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台湾要求陆资投资人必须在取得投审会的投资许可函(下图为贝斯哲协助客户取得的台湾经济部投审会许可函样本)以后,方可汇入资本并办理商业登记及税务登记等系列手续。
需注意的是,与大陆早年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需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要求相似,台湾政府对于陆资投资台湾时无论是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或认购现有企业的增资,在每笔股本汇入台湾的银行账户后,要求必须委托会计师对投资资本进行查核鉴证并提交投审会审定,投审会查验无误后将核发投资额审定函。对实收资本额超过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的陆资投资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还应经台湾本地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及股东名簿进行鉴证以报请经济部投审会备查。
以下以一张图表概括陆资在台投资新设企业的审批流程:
声明:本文仅系学术分析,不涉及任何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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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大陆科技企业赴台投资应注意事项(中)丨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