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23日,在时隔六年之后,《商标法》迎来了第四次修正。
本次商标法修正的最大亮点,是提高了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在第六十三条中,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原规定按照本条规定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进行赔偿,现将该范围提升到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同时加重了对于被侵权权利人的赔偿数额,由原来的三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五百万元以下。
除此外,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者,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商标蟑螂”,《商标法》本次增加了新的制约途径,但实际操作效果如何,有待2019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以后方能知晓。

一直以来,因“商标蟑螂”注册商标并非为了实质经营,而是待价而沽甚至讹诈而被人们痛恨,修订前的《商标法》则规定了三种救济手段:
第一种救济手段,是在先权利人可以以侵犯其“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或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二种救济手段,则是不单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本身,而是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理由认为该已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根据相关案例,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可以理解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第三种救济手段,就是我们常说的“撤三”申请,即原《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里的使用,系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四十八条)。只要申请人提出,被申请撤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就负有了举证责任,且商标局可以根据答辩人提列的证据来判断其证据之间的勾稽性与合理性,这对很多以“买卖商标”为交易目的的商标蟑螂来说,要列举出经得起推敲的证据链并不是非常容易,因此“撤三”方式常被采用。不过其缺陷也很明显,既然是三年,申请人只能在该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提出。
本次《商标法》针对商标蟑螂的抢注行为,除了维持以上三种救济手段之外,在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中,均增加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的制约手段,具体如下:
1、商标局可以在受理商标申请的审理过程中,直接予以驳回(第四条); 2、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
3、任何人认为已注册商标符合“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情形的,可以在商标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三十三条);也可以在该商标已获得注册之后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四条)。
当然,新法涉及的何谓“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该如何举证方为确凿和有效,则成为本次修订所衍生的另外一个课题,贝斯哲将另行撰文分析。
附表:
《商标法》修订(2019)对比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