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就在新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4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对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期限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一致,即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规定》要求可调整出资期限最晚至2032年6月30日前,但调整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作出,即在三年过渡期内,有限公司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登记。2027年6月30日后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共识。
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都是三年过渡期,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并不相同:对有限公司来说,三年过渡期是指可调整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的时间,最终实际到位的时间为八年;但对股份公司来说,三年过渡期则为最终出资到位的时间,根据《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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