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下简称“45号文”),进一步将中小微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便利化。对于符合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公示期从原来的45天压缩至20天,且加强各地系统升级,实现简易注销的“全程网办”!
结合此前发布的有关简易注销的政策:
1.《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下简称“253号文”)
2.《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下简称“11号文”)
现将简易注销的相关要求及细节再来总结如下:
一、适用简单注销的主体条件再放宽
原253号文采取负面清单的原则,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的企业规定了不可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如市场准入的外资企业、存在股权质押的企业等,新45 号文则将范围进一步放宽,具体区别可见下表:
根据45号文,即使企业有过经营异常或股权抵押等情形,只要“不欠钱”即可适用简单易注销程序。特别的,对于(1)未办理涉税事宜纳税人;(2)虽办理涉税事宜但未开票纳税人、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注销时应直接批准。
二、简易注销流程
拟注销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直接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并可在网上下载简单注销所需资料,主要为:
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企业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不同性质的企业适用不同版本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强制清算或破产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提交完成后,系统会于3个工作日做出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决定。对于可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公示期结束后,则可直接进入清算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将企业资料一并转税务、人社、外汇、海关及商务等部门,各部门审核资料后在系统中进行信息反馈,企业进行相应的解释及资料补充,如无问题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销后,即可完成清算注销工作。
本次45号文,将上述公示期从45天压缩至20天。企业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最长不超过30天。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不必公示
45号文特别规定,对于在“两证合一”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的,无需进行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收到个体户注销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等将信息传递至税务、人社等部门,该等部门应于10个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注销。如无异议,市场监管部门则可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四、增加容错机制
对于已经申请简易注销程序且进入公示期后的企业,如被发现存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等情形时,需先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解除后直接进入资料审查期,不必重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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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企业注销程序再简化,可全程网办!|贝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