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的朋友圈裡喜大普奔,除了女神以很舒淇的方式突然宣佈結婚以外,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對其中相關行政審批條款進行了修改,將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台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該決定將從2016年 10月1日起施行。除此外,商務部亦隨即公佈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截止日為2016年9月22日。該辦法也擬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不出意外的話,《暫行辦法》屆時將會準時施行。
曾經有人詢問審批和備案的區別,我舉以下兩個例子說明:
小明晚飯後要到同學小亮家去玩,出門前怯生生地向正在廚房裡忙活的媽媽說:“媽媽,我想去小亮家裡玩,可以嗎?”媽媽說:“你作業做完了嗎?做完了可以去,沒做完不准去!”——這是審批。
小明晚飯後要到同學小亮家去玩,出門前向正在廚房裡忙活的媽媽說:“媽媽,我去小亮家裡玩咯!”說完奪門取出。——這是備案。當然,小明徹夜未歸回家后被媽媽胖揍,這屬於備案未如實申報而遭受的處罰。
嚴格地講,備案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字面意義來看,就是報告、備案,是行政相對人將其需要進行的行為活動告知行政機關,為事後檢查監督提供資料或者依據。《暫行辦法》這次將審批改為備案,可以說是一貫到底,不但允許事前備案,更允許事後備案,比如第五條關於企業設立的備案,既允許在營業執照簽發前,也允許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0日內通過備案系統辦理設立備案手續;及至第六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基本信息的變更,如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金、投資總額、法定代表人、股權變更(含股權質押)、合併分立終止、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等,都可以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通過備案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變更申報表》即可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但這裡將衍生的一個問題是,原三資企業法中規定需經審批方為生效的如股權轉讓、合併分立終止等重大事項,如何確定其生效時間?《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變更決議或決定的時間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也就是說,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就以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準。
備案制實行后,原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將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則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或《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回執》。鑒於備案將完全依賴於企業的自行申報,不得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暫行辦法》賦予了商務部門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備案編號等隨機搖號進行抽查的權利,以對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違反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違者則可處以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處違法所得相關倍數的罰款等。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制如若實施,勢必將大大縮減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前期籌備流程,普惠臺港澳及其他外國投資者。從這點上來說,此消息比其女神的幸福更值得奔走相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