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下半年已经正式开启。
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已自7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公司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等。
其中,与企业关系最大也是影响最大的,当属《公司法》与《会计法》。作为与企业经营息息相关的两部法规,《会计法》与《公司法》的共同特点,是在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了企业、股东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更准确地说,是加大加重了责任力度或处罚力度。
《会计法》——加重处罚力度
《会计法》本次最大的修改,便是法律责任这一章节:
1、新法第四十条:对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会计资料等的设置、使用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金额提高了数倍:比如,将对单位的处罚由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则为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调整为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则为5万以上20万元以下。
2、新法第四十一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实行零容忍,不仅仅采取旧法中的罚款制度,更是在原基础上增加了按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进行罚款的处置;对直接负责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更是将处罚由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跳升为10万以上50万以下,情节严重的50万-200万。





结合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起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无一不说明了政府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已经渗透过全方位各环节,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并采取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并重,联合执法形成立体追责体系。
注:因应《会计法》实施,小编看到很多自媒体纷纷编制新旧《会计法》的对比表,但个别媒体援引的新法法规存在严重错误!不应该啊……
《公司法》——强化股东及董事等高管的责任
同样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还有新修订后的《公司法》。与历届修订相比,本次修订涉及的实质性条款多达112条,被称为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最主要的亮点,就是对于公司股东及董事等高管责任的加强。
一、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责任强化
根据新法,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新公司,应在五年内即2029年6月30日前出资到位;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存量公司,则应于八年内即2032年6月30日前出资到位。如股东未能在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加速出资
所谓股东加速出资,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下,虽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要求股东加速出资,提前缴纳未出资的资本金。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股东出资不足时,应对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3、实行股东“连坐”,对股东未按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非货币出资金额显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规定公司可以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除权(失权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修订前,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至于表决权是根据出资比例还是股权比例,则由章程自行约定,此意味着如未做规定,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仍享有表决权。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的规定,则意味着对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及分红权)的全面丧失。
5、规定了股权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该规定对股权重组收购市场或将造成一定限制。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对于目标公司已经缺乏任何控制力,但却需要对受让人承继的未出资部分的缴纳义务承担补充责任。虽然此规定旨在增加股权交易双方对出资义务的重视与履约责任,但对于转让方来说显得并不公平。可以想见的是,可能发生股权转让但转让方尚未完成出资义务的企业,为了避免将来可能承受的补充责任,转让方需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完成减资,即减少未出资部分的资本额,而受让方在接受目标公司之后因营运需要,再重新办理增资。如此只会增加企业不必要的成本。
二、新《公司法》对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责任的强化
1、对股东出资的核查义务及损失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欠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当好公司看门人的角色,否则应对股东抽逃出资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欠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公司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股东会决定及时分配利润,但同时应承担违规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董事会作为股东会任命与授权的公司日常事务的执行者,应向股东会负责。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一条则同时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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