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予取消,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被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除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这4项以外,其余7项均与涉外投资有关。
贝斯哲现就这7项取消后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操作实务分析如下:
一、取消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初审
1、项目名称: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
2、审批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定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地方初审后,由商务部直接受理审批。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重点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管。
贝斯哲解读:
1、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3、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根据本次《决定》,意味着核准初审已无需经省级商务部门初审而应直接提交商务部,由商务部统一批准。
4、香港、台湾是否属于敏感地区?不是。近年来很多台商基于上市架构整合及资金中心需要,常会以大陆企业名义赴港或赴台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根据近几年商务系统的审批管理与贝斯哲实务操作经验,赴台赴港投资,原本就是以备案方式进行的管理,并不涉及核准(下图为贝斯哲协助客户申请赴台投资取得的上海市商委备案表)。因此,本次取消企业赴境外投资的核准初审,对于赴港赴台投资并无任何影响与改变,除非涉及限制出口和技术的行业。
二、取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的备案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2、审批部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设定依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工、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贝斯哲解读:
1、最近常遇到的问题,是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外籍及台港澳员工以何种方式进入持股平台?他们是否可以自行或与陆籍员工组成合伙企业?当然可以。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第47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条即已明确“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与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流程不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部门备案,而直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即可。
3、本次所涉事项,并非是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设立本身,而是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并且“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变更与注销的备案要求亦同。最新《决定》则取消了该项要求。
三、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许可
1、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2、审批部门: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审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台港澳人员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失业登记、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督促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好落实。
贝斯哲解读:
1、以前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也必须与其他外籍人员一样办理就业许可。由于需提供体检报告,且如单位更换后又要重新申请,就业许可证的办理过程有些过于劳心劳力,使得很多台港澳人员感觉上总被当做“外来人”。
2、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没有办理就业证通常会被视为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并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即无法像劳动关系员工一样享受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带薪年休假等待遇,而是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现《决定》取消了台港澳人员在大陆的就业许可程序,就意味着其完全可以享受与大陆员工相同待遇,可直接签署劳动合同,乃至享受社保缴纳等福利待遇。
3、从今年3月份出台的“惠台31条”,到8月1日人社部《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再到本次《决定》的发布,无一不彰显了大陆对于台港澳同胞力推同等待遇的决心,也必将更大程度地吸引台港澳人员前来大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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