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商在大陆的股权代持,也就是俗称的“借人头”,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发生:
第一,因拟投资企业属于限制或禁止性产业,比如广告业、呼叫中心、诊所、道路货物运输、电子商务等行业,限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不得已只能借用大陆人的名义进行投资。
第二,为避开外商投资所需提供的公证认证文件和繁杂的审批流程,直接借用大陆人的名义进行投资。
第三,担心大陆企业经营中的风险会连累到股东,索性直接借用人头名义设立。
凡事都有正反面。股权代持这件事,考验的不止是法律责任,还有人性。初期是显名代持人担心企业风险连累到自己,因此对实际股东有所防备;后期则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实际股东开始担心显名代持人假戏真做,以及因为代持人年事已高可能引发的遗产继承等系列问题。
结合多起股权代持项目的处理经验,贝斯哲在此向台商建议如下:
一、凡是不属于负面清单的行业,尽可能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这是对投资者本人的负责,实际上也是对股权代持人的负责。
随着外商投资领域的扩大开放,近年来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项目逐渐减少,前述所列那些曾经被要求只能中外合资或合作的产业,如今除少数特别行业以外,外商早就可以完全独资进行投资。以投资者名义进行投资,自己可以掌控和主导公司经营管理,享受股东应有权益,也当然承担股东应该承担的风险,这本身就是利己且利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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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随着大陆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时间也早已不是当初的动辄数月。再者,与投资者对于企业安全、安心的追求相比,审批也只是正常的流程,并非不可克服。
二、已经借用人头设立的企业,其解套无非几种方式:
1、保留企业存续的前提下,将公司股东变回为实际投资人。
这种做法通常适用于:
(1)企业已取得某些较难申请的资质,比如工程施工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如更换主体进行申请难度很大,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经营;
(2)企业已取得客户的认证或已进行过供应商验厂。这类企业通常作为某些大厂或国际知名品牌的供应商,经历了严格的供应商认证流程,如更换主体,需面临重新进行验厂的痛苦。
维持现有企业成了不得已的选择。该类企业在股权转换的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就是可能产生的股权转让所得税。与台湾地区对于股权代持的处理不同,大陆税务机关对于股权代持拆解时所发生的股权变更,通常按照“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进行处理,即除非凭借法院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税务机关对于代持人将股权“归还”给实际投资人的行为,一般仍按正常的股权转让行为对待处理。对于拥有未分配利润或不动产的企业来说,如先分配利润给人头,意味着实际投资人的收益将困于境内无法汇出;但如保留在账面上进行股权转让无疑又会增加股权转让交易的所得税,且之后利润分配给境外股东时还将缴纳一次所得税。
有此类情形的客户,建议务必寻求专业人士的规划与帮助。
2、另起炉灶,重新以实际股东名义设立新公司。
早年设立的很多企业,因为财务处理不够规范,或经营上存在这样那样的“原罪”,在法律允许外商投资并且不存在资质等困扰的情况下,建议直接以实际股东名义申请设立新公司,以取代原来的人头公司。新公司设立完毕并顺利承接业务之后,可注销清算原来的人头公司。
3、维持现状,完善股权代持协议。
实务中,不乏有基于各种考量仍将维持现状的股权代持企业。如果既不打算办理股权变更,也不打算另设新公司取而代之,贝斯哲向实际股东和显名股东提出的建议,就是双方要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对于企业营运资金的出处、权益的享有、经营决策的掌控、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甚至遗产继承等问题,作出公平合理并具有可执行性的约定,将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及不良影响缩减至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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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台商股权代持破解之道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