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2019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共25起。
或与去年年底开始的“三品一械”(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活动有关,本次公布的25起典型案例中,涉及医疗医药保健行业的有13起,占据了半壁江山,俨然成为案发重灾区;其他则涉及金融理财平台3起,房地产业3起,烟草酒类2起,其他行业2起。
这些案例因受到2015年9月起新实施的《广告法》的约束,其违法情形亦具有共通性及普遍性:
一、在广告中对产品功效及安全性进行说明及保证。
《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二、广告中含有夸大宣传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与欺骗消费者。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涉及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的广告,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即进行了发布。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在非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广告中,涉及到疾病治疗功能用语。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去年12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强调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整理汇编(贝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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