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疫情嚴峻,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到2月2日的同時,全國多個省市採取了應急措施,進一步將復工時間延長到了2月10日。由此不僅引發了勞動用工的諸多問題,也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正常生產及訂單交貨時間。
受到影響的台資企業,能否以“發生重大疫情”為由向合同對方主張不可抗力呢?
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貝斯哲特將相關問題整理如下,供台商企業參考:
Q1:這次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情形?
A1:是的。
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也有相同的規定。
這次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突然爆發,並不為企業所預見。政府發佈的延期復工也屬於強制性規定,企業不能違反,更不能避免。從爆發至今,傳播仍在繼續且沒有特效的治療手段。一旦有員工屬於疑似感染或確診感染,會被馬上隔離,企業本身是無力克服的。因此,從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屬於不可抗力。
且從2003年非典時期的相關判例來看,大多數法院也都將其作為不可抗力情形進行了闡述和說明,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
Q2:主張不可抗力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A2:向對方主張不可抗力,可以根據影響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企業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結論是依據《合同法》第94條和第117條的規定得出。但並非只要發生不可抗力情形,就一定可以免除所有責任。
司法實踐中,仍然要根據受影響的程度進行判斷。是否是完全不能履行,還是可以部分履行。比如,因受疫情影響,生產原料採購不足的,那麼對於可以實際生產和履約的部分,是不能以此為由延期交貨的。
另外,如果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企業已經發生了逾期履約的情況,是不能以“發生疫情”為藉口要求免除責任的。
Q3:如何主張不可抗力?
A3:疫情發生且已經預估會影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要第一時間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所謂“及時”、“合理期限”,法律上並沒有一個確切的時間規定。通常都是由合同雙方在條款中進行約定的,有的合同甚至寫明,要在多少天內告知。這實際上是與行業實際情況有關。
及時通知的目的,是為了盡可能的減少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果合同中未明確告知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會根據是否有通知的可能和必要條件(如地震中手機信號、網路等會中斷),是否是在具備條件後第一時間進行通知等進行綜合判斷。
此次疫情並不會影響到網路、信號等通知手段,如果根據延期復工的時間、返回的員工人數等能夠判斷出此次疫情已經影響到生產經營的,企業應該儘快通知對方。
而法律規定中的“證明”,並不是企業自己出具一份說明那麼簡單。通常來說,需要按照如下優先順序準備證明:
1、政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如:
(1)政府要求建築公司、運輸公司、旅行社、會展公司等停止在疫區經營的行政命令或明確通知;
(2)政府要求工廠臨時配合生產抗擊疫情的急需物品,導致其他訂單不能如期履約的行政命令。
2、第三方廠商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如:
(1)企業員工或主要生產人員因疫情而被隔離或住院治療,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被隔離留觀證明等;
(2)針對國際貿易,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目前中國貿促會已經針對此次疫情,開通了線上的認證平臺 http://www.rzccpit.com)
3、其他能夠證明影響事實的證據,如:
(1)能夠證明受疫情影響原材料無法採購或採購不足的叫貨單、供應商回復及相關溝通記錄、書面資料等;
(2)證明員工無法返回工作的客運停運證明、封路證明,以及相關事實的照片、溝通記錄等;
(3)證明交通物流受阻無法完成交貨的通知、公告、照片及溝通記錄等。
Q4:主張不可抗力後,損失由誰承擔?
A4: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一般是要看合同的約定。通常合同會約定“損失各擔”或“共同承擔”。
但這並不是絕對的,有幾種情況下的損失承擔有特別規定:
1、未及時通知對方或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對於擴大部分的損失,不得向對方主張,遭遇不可抗力情形一方要自己承擔;
2、運輸公司可以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失由托運人承擔;
3、在還未收取運費的情況下,貨物在運輸中因不可抗力滅失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運輸費用需要承運人自己承擔。
Q5: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能否主張不可抗力?
A5:可以主張。
實踐中,很多合同中不會約定不可抗力,有的甚至只是一張訂單而已,沒有寫明那麼多內容。但企業不用擔心,不可抗力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即使未約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條規定向對方主張。
Q6:政府通知發佈後簽訂的訂單,能否以政府強制命令為由主張不可抗力?
A6:不可以。
如果是在此次政府發佈了延長春節假期及延期復工以後,企業新簽訂的訂單,是不能以延期復工為由主張不可抗力的。
但是,如果是因為此後發現,企業主要生產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等生產關鍵崗位員工,因疫情被隔離或處於治療中,無法及時返崗上班導致違約的,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可抗力。
Q7:不是生產性企業,能否主張不可抗力?
A7:能否主張不可抗力情形,主要看疫情對企業的影響,並非只看企業性質。
如果確實是因為政府命令、強制隔離措施等導致的企業無法如期履約,比如:旅行社取消疫區的旅行團,律師、會計師取消赴武漢的現場盡職調查,疫區養殖戶被強制取消活禽交易等,均可以主張不可抗力情形。
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僅僅是出於企業自身的擔憂和恐懼,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外,繼續延長開工時間或採取其他企業內部的隔離措施的,因此造成的違約或損失,是不能主張不可抗力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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