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大波法律财税新规来袭!贝斯哲现为大家汇总整理如下:
财税部分
1、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开始实施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
2、简并增值税税率,仅保留3%、6%、11%、17%四档
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3、购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予以明确
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论税率是3%还是11%,均可用于抵扣,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11%进项税发票时,依进项税金额进行抵扣。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得用于抵扣。贝斯哲在此提示,上述11%税率的产品进项税可抵扣的原则为企业购入上述产品用于生产经营。
4、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之《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将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对规定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规定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5、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7〕39号文《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可抵扣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若为单位统一购买,则应分别计入员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是指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6、企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税号或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资管类产品明确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017年6月30日颁布的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8、个人投资者涉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投资者涉及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个人),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
9、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从180天调整至360天
根据国税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法律部分
1、CRS正式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居民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拥有的账户涉及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国税总局,并与该账户持有人的所属国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每年进行一次。CRS覆盖的金融帐户有:存款机构账户,托管账户、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等。简言之,退休金、社会保障、定期人寿保险及特定账户不需调查外,其他收益或投资及理财类账户都在信息收集范围之内;二是金融机构信息之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如房产、古董、艺术品、黄金珠宝等,不在收集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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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资金交易及境内交易,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规定首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纳入责任主体范围。新规对换汇目的进行严格审查和过滤规定,无论柜台或是网上银行办理购汇,均需要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其次是对换汇人员的关系进行控制,增加“关注名单”,根据《申请书》,如果违法违规套汇,除了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此后两年都取消了5万购汇额度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罚款,以及5万元以下罚款。除此以外,还对换汇和转款环节的金额进行了严格把控。
3、4S店取消单一品牌授权限制,交强险、车船税、车牌政策也有新规
于2017年7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两种模式并行。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不再拘泥于4S店,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或将兴起,车商之间竞争必然加剧。办法同时加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4、上海市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办法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办法》还规定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限,如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请还未备案的小型餐饮业主做好应对检查的准备。
5、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7月1日实施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主要突出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具体认定标准请见法规。该法规强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以及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