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予取消,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1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8〕28号《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涉及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船舶进出渔港签证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均予取消,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即8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被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中,除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初审这4项以外,其余7项均与涉外投资有关。
贝斯哲现就这7项取消后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操作实务分析如下(续):
四、取消分公司的设立备案
1、项目名称:设立分公司备案
2、审批部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贝斯哲解读: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与《决定》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备案取消相同,部门与区域之间信息共享系统的实现,使得分公司设立备案事宜变得多余。
3、最近常有企业因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或因在异地有仓储行为而被工商部门查核并认定为异地经营遭受处罚,其原因就在于,企业无法分清,何种情形下需要设立分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但对于何为“经营活动”?法律上并未给出明确定义。
实务中,一般将以下情形认定为“经营活动”而应设立分公司:
(1) 在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正常办公、对外签署合同及维持企业运作的。基于各种经济园区招商需要,很多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并不统一,如在实际办公地没有注册分公司,就很易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为“异地经营”;
(2) 在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在公司注册地址以外的地方设置仓库存放货物,或设置店铺,柜台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
(4)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置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财务账簿的;
(5)在公司注册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五、取消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
1、项目名称: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2、审批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审批后,市场监管总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尽快修订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标准和要求;
(2)强化集团母公司(集团公司)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贝斯哲解读:
1、本次《决定》关于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的取消,及提出相关法规尽快修订的要求,表明了国家工商总局对于现阶段“企业集团”管理混乱现状的清醒认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没有“企业集团”一说,只有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1998年,国家工商总局曾发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五条对“企业集团”进行了条件设定,即:
(1)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3、但,近几年随着总部经济的方兴未艾,各地政府纷纷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所谓总部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集团”之概念弃之不用,使得《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形同虚设。此次《决定》取消对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是意味着“企业集团”这一机构形式即将消失,还是会重新进行界定?且待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
六、取消营业执照的作废声明
1、项目名称: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2、审批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贝斯哲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这种遗失声明,实际上是先宣告该证件在法律上归于无效,然后再重新补办生效的过程。
        2、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决定》实际上仍维持遗失声明这一法律程序,只是将其从纸质形式变更为互联网形式而已。
七、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审批
1、项目名称: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2、审批部门: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4、取消后的监管: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部要督促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享受国民待遇,严格按照国内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2)完善道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贝斯哲解读:
1、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设立审批由交通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但这只是审批权限的下放,基于大陆政府对于道路运输业行业的整体管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七条中,要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前,必须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立项申请,成为外商投资大陆时为数不多的要求提交立项申请的行业。其内容应包括:
(1)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2)项目建议书;
(3)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4)投资者资信证明;
(5)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不能说立项申请属于繁文缛节,但实务操作中该立项报告对于审批与否具有多少的参考度,见仁见智。市场经济下每个投资主体应对其投资的企业自己承担责任与风险,立项申请在某种程度上已流于形式,本次《决定》取消该项审批,给予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外商以国民待遇,将大大加快外商投资设立的审批流程。
(完)
贝斯哲往期文章相关链接:涉外投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解读(一)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