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美术、逻辑思维、体育……二胎热催生了各种兴趣班热,形形色色的培训机构应运而生。贝斯哲在接受诸多外商投资咨询时,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些校外以非文化教育为主的培训班,外商到底是否可以投资?是独资还是必须合资合作?
此前由于缺乏对于此类领域的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如向相关主管部门询问时,上述兴趣班通常会被当做文化教育类课程而被列为中外合作办学之管理范围内,而且要求需先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前置许可的审批制度使得众多投资者望而却步,纷纷采取擦边球的操作方式,以所谓文化信息公司、管理咨询公司、信息服务公司等直接运作,从而避开《办学许可证》申而不得的可能。
8月10日,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起草说明,其中第十五条关于个性教育发展的法人登记规定,若可真正实行,不啻将成为众多兴趣类、个性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的福音!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设立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不得开展第一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法律、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实施教育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等,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规定若可实施,一来,此前已登记设立但并未循规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众多兴趣班培训机构可完全合法化,无需再有被处罚之虞;二来,对于新进入该领域的民营及外资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则可大大节省审批流程!
此外,本次送审稿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涉及民办学校的设立与审批制度上,还有以下大变化:
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第五条)。
二、新增公办学校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第七条)。
三、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规定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十一条)。
四、对于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二条)。
五、规范互联网平台教育活动,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第十六条)。
六、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注册资本限额作出规定,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第二十一条)。
七、要求建立关联方信息披露制度。将利益关联方定义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董事、监事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明确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有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