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貝斯哲微信公眾號就《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外籍人員的停留時間及坐月子問題大開優惠之門進行了解析,引發眾多讀者關注(詳情鏈接《台港澳及外籍人員的節日大禮包來了!境外所得納稅規定堪稱史上最優》)。
也有不少善於研究的讀者,提出除了停留時間標準之外,大陸的稅收居民認定還有一個住所地標準。而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一旦被認定為在大陸“有住所”,就絕對應被界定為稅收居民,與其在大陸居住幾天沒有任何關係。
嗯,我就知道你們都好厲害!
所以,對於被認定“有住所”這件事,大家實際上都是心有忌憚。
那麼,如何判斷自己在大陸是不是屬於“有住所”呢?
必須強調的是,“有住所”不是物理現象,而是法律概念。要認定一個台港澳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並非僅憑其居住在境內,或在境內有購買房產,就武斷地認為其符合“住所地”標準從而應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
新舊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於“有住所”的定義,均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什麼叫“習慣性居住”?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4年國稅發[1994]89號文《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的第一條就作了如下解釋:
“……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
既然是法律概念,判斷某個台籍人員在大陸是否屬於有住所,就需要結合多方面的因素來進行。總體來說,以下情形被认定为“有住所”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1、有購房的肯定比租房的可能性大;
2、長住大陸的企業投資者肯定比台籍員工的可能性大;
3、有大陸配偶且家庭成員居住在大陸的,比家庭成員居住在台灣或國外的可能性大;
4、已被派駐在大陸工作多年的可能比剛被派駐來大陸的可能性大;
……
之所以使用了“可能性”這樣的字眼,就是因為住所地標準與停留時間標準相比,具有太強的主觀認定性,不像停留時間的天數計算上,只要查看出入境記錄,183天就是183天,是沒有辦法含糊不定的。
也因為住所地標準的這種不確定性,貝斯哲事業群並不主張外籍及台港澳人員在不確定自己是否符合“習慣性居住”的前提下,貿然認定自己在境內“有住所”。
實際上,從國稅總局最新的2019年新稅制【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的變化來看,似乎也因為“有無住所”的這種不確定性,而索性摒除了這個選項,如下圖:
以上為2019年新稅制下的境外人員信息頁面
而在此之前,系統是這樣的(見下圖),一旦選定“有住所”,其他停留時間根本沒有機會填寫:
看到了嗎?“有無住所”的選項在新一版的系統端,已經不復存在了,想必就是因為這個問題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關係。
也因此,貝斯哲事業群對於外籍人員,尤其是在大陸長居的台港澳人員,需要特別提醒的是:
1、不見得在大陸居住,就一定是大陸稅收居民;
2、不見得在大陸買房,就一定是大陸稅收居民;
3、在是否屬於大陸稅收居民的自我判斷上,建議不輕易將自己認定為在大陸境內“有住所”,而選擇以標準更加客觀的【停留時間】來進行認定,將更為妥當。
4、上述建議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一旦被認定為“有住所”,即屬於大陸稅收居民,就應該就其全球所得申報納稅,與其在大陸境內居住幾天沒有任何關係;而如以停留時間標準來看,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也已經給了外籍人員足夠的優惠,每隔六年離境一次,就可避開全球所得納稅的可能!
若還有不明之處,來聽課吧!貝斯哲將於2019年1月17日與18日分別在昆山和上海舉辦關於【台商個人所得稅、CRS及社保繳納】等議題的講座,報名請登陸今日另一則微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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