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内容,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陆续出台了促进外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实施意见。作为外资企业保有量较大的浙江省和江苏省两省,也在5月份陆续公布了促进措施。
从大方向看,两地政策均紧跟国家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外资用地保障、财政扶持、优化投资环境、吸引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简化行政手续等方面均有具体措施。
但在具体实施的侧重点上,各有不同。产业政策上,江苏省侧重于制造业,浙江省则侧重于互联网产业,这也与两省的产业聚集优势相呼应,因地制宜。
江浙两地促进外资增长政策中的亮点,莫过于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的规定。众所周知,2008年以来制造业呈现衰退趋势,很多外资制造业出现开工率不足的状况,由此造成大量闲置土地厂房;在新设实体项目缺乏的大环境下,要找到满足政府招商需求且富有经济实力的“接盘侠”并不容易。如切实可以做到工业物权产权以幢、层为固定界限进行分割登记,既活化了外资企业的现有闲置资产,也为新投资项目找到了很好的落脚之地,堪称一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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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江苏省外资促进政策
省政府关于促进外资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2018〕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促进我省外资提质增效,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根据国家部署,对全省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推动我省服务业扩大开放,争取率先复制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深化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在全省复制推广试验改革经验。深化苏州市、南京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启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定试点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招商选资力度
重点招引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来我省投资,鼓励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引进全球产业链中高端环节和核心技术,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2亿美元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修订完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鼓励政策,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落户。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予以奖励补助。加强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企业信用培育,认定一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和检验检疫高等级信用企业,提供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支持具有境内外资金管理中心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开展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跨国公司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按照规定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具有投资和财务管理功能的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集聚全球创新资源
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企业技术中心,采用适当方式给予专项支持。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外资研发中心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地实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资金扶持或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国税局,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外资项目用地
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和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不动产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用于引进产业链合作伙伴项目,其中跨国公司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鼓励外资项目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可凭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前十名的经济类开发区、前五名的高新类开发区,给予用地方面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载体和机制建设
按照全省“1+3”功能区总体布局,充分发挥省、市各类产业发展基金作用,以股权投资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外资投向特定区域、特色产业,推动利用外资同质竞争向协同发展转变。重点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中德(太仓)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常州)合作园区等合作园区加快建设。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加大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苏中、苏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转移的支持力度,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用地、用工、用电等各项成本,推动省内加工贸易向苏中、苏北地区有序转移。按照“资源互享、优势互补、发展互惠”的原则,推进江苏辽宁对口合作、江苏陕西扶贫协作和经济合作等省外对口支援合作机制建设,推动共同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外办〔港澳办〕、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
落实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对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企业单独申报调整为开发区整体申报。持续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继续推进“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覆盖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工作,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制定适应我省开发区进区项目的准入标准,提升进区项目审批效率。完善南北共建园区“合作共建、产业共育、利益共享”机制,共建园区引进外资项目投产后形成的财政收入市县留成部分,可由合作双方商定按比例分成,地区生产总值、实际到账外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考核时按双方商定比例分别计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保厅、工商局、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
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推进工作许可属地办理,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来我省工作、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外国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有效期5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按规定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对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可放宽年龄和学历要求。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相关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苏南五市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入境许可、申请居留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发放”。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本着“就近就便、适当照顾”的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学校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视外商投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港澳办〕、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见面审批”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推进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优化非报关货物管理。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争取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覆盖所有上线项目、所有口岸。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资委,南京海关、江苏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行政执法力量,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易发高发行业、市场区域的监管力度,开展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实现设区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全覆盖,扩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规模。面向我省重点优势产业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服务,推进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加快中国(常州·机器人及智能硬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商务厅、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创新招商引资模式
鼓励各地组建专业化招商机构,建立市场化招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优化招商效果。支持建立以产业链为主导的招商组织架构,鼓励成立区域招商联盟。加强招商引资激励,每年度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市场化招商模式,成立专业招商公司,对公司工作人员薪酬等事项实行企业化考核激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重大问题。完善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提供“直通车”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完善外资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开展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支持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开展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拓展商事仲裁服务,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坚持内外资公平竞争、一视同仁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面享受省、市出台的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标。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保障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工商局、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
紧紧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战略部署,按照“科学合理、简明实用,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在考核利用外资规模、增速的同时,突出外资产业结构、创新能力、社会贡献、营商环境等质量效益指标的导向作用,科学客观地评价全省各地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把提升引资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快外资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外资提质增效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提出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质量效益,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浙江省外资促进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8〕2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涉企、涉项目政策,外资企业、项目同等享受。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海洋特色的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对涉及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外资用地保障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省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外资项目,省给予6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示范类外资项目,省给予4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建设,盘活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挂钩计划,按存量与新增3∶1的比例给予用地指标配套奖励。鼓励利用跨省扶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鼓励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开发区内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下同)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江投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新设或增资)、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具体投向八大万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企业,新设企业在其投产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增资企业自增资完成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政府。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引进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分成部分首次超过1亿元的,将其当年省分成部分的50%一次性返还所在地政府(最高不超过1亿元)。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回归项目等。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机制,2018-2020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利用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等政策,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争取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放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报请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经公告,可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支持海外孵化投资,鼓励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创新载体,带动国外专家团队引进和高端项目回归,不断完善“资本孵化+招引回国+国内成长”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六、支持外国人才创业发展
全面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为外国“高精尖缺”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提供人才认定、签证居留等便利。凡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签发有效期5-10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签证,并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相应种类签证。实施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经认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省内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按规定签发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健全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支持外资企业中方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实施在华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等出入境新政,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省推广。(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侨办)
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和网络侵权盗版等知识产权问题集中整治。健全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机制,省政府每年召开重点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法院,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外商投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受理模式,并力争早日实现“多证合一”。推进外资项目“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在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推行外资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探索推行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经依法授权可享受省级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一口受理”和行政审批局管理模式。总投资不超过1亿美元、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中限制类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拥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宁波市商务委、舟山市商务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外资企业同等享受省内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推进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开展县(市、区)投资环境评价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海港委、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九、完善利用外资工作保障机制
实施重点外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省政府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0场,各市、县(市、区)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00场。在我省外资主要来源地分大区设立若干境外商务代表处,构建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网络。实施年度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双向推进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实施“互联网+外资”计划,建设外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客商库和“招商地图”。实施校友回归工程,鼓励省内高校招引校友携项目或技术回归创业。鼓励精准招商,对列入省重点出访项目的招商团组所涉及的出国计划单位限量、个人限次等问题,由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解决。对各市、县(市、区)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分类考核,建立利用外资工作排行榜,每季度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予以公布,对排名靠后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工作在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对招商引资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省编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利用外资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每年12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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