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如何约定才合法?
一、借款利率(年利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是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已支付的则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举例:
企业A向企业B出借本金100万人民币,约定利息年利率为40%,则法律保护年利率24%以内(含本数)的利息,年利率(36%-24%=12%)部分的利息,若B已经支付的不得要求A退还,若年利率12%部分的利息B还没有支付的,法律上不要求支付;年利率(40%-36%=4%)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B不用支付。
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若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
企业A向企业B出借第一期本金100万人民币,约定利息年利率为25%,则法律上仅支持第二期本金可以是100万(1+24%)=124万,而不能是125万。
二、逾期利息
企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从约,但不超过年利率24%。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上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受保护;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受保护。
举例:
企业A向企业B 出借100万人民币,借期一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当企业B逾期30天未支付任何款项时,则逾期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即企业B共需向A偿还本息及逾期利息合计100万+100万*24%+100万*24%*30/365=124.19万。
三、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最高限额
除借款利率外,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举例:
企业A向企业B 出借100万人民币,借期一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约定逾期利率为年利率20%,约定违约金24万人民币。此时,企业B逾期一年未支付任何一分钱,企业A可以主张B偿还:
计算1:本金100万+借款利息24万+逾期利率20万(100万*20%)+违约金4万=148万。或者,
计算2:本金100万+借款利息24万+违约金24万=148万。但不能主张计算3:本金100万+借款利息24万+逾期利率20万(100万*20%)+违约:24万=168万。
(未完待续)
往期文章:《企业之间借贷Q&A(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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