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了112个条文,堪称1993年《公司法》制定出台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也是继1999、2004、2005、2013及2018年修改后的第六次修改。
其中一条亮眼的修改,是第四十七条,要求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并且,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2024年7月1日前设立但约定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企业,应如何进行调整还有待相关细则出台。而在《公司法》2004年第二次修订前,根据当时相关规定,不同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应的出资期限也不相同。我们因此有理由大胆预测,除非对不同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进行区分对外,否则,对于之前多数将出资期限设定与经营期限几乎等同的企业,应允许调整为在新公司法修订实施之日起的五年内即2029年6月30日前进行出资。
如股东未按期出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经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意味着股东需加速出资并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这一重大修订,无疑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规划与责任承担等产生深远影响,建议投资者应审时度势,尽快进行调整:
第一,新设企业,应本着宁少勿多的原则设定初期注册资本。除了如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等特别行业仍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以外,大多外商投资企业已无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只要与其经营规模匹配即可。因此,在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时,我们通常建议投资者可预估半年到一年内的建设与运营所需资金来设定注册资本;加之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通过向境外借取利率较低的外债方式来缓解资金需求,因此注册资本设定时无需过高。
当然,对于研发类或产品开发周期较长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数额。如后续企业发展需要境外投资者更多资金支持时,可随时通过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或借取外债的方式进行解决,而不至于造成资金上的压力。
第二,对于已设立但注册资本尚未全部到位,且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或未进行实质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非投资者打算继续经营,否则可进行注销处理。
有不少境外投资者受疫情影响业务停滞,希望未来有机会东山再起因此申请了歇业,或虽未申请歇业但一直处于税务零申报状态。如果未来五年内并不打算重新启动经营,建议直接进行注销清算处理,待需要时重新设立公司。
2023年12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对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股东已注销等问题的特殊情况注销办理,均提供了详细说明及指引。
第三,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企业,建议进行减资申请:
1、已进入良好运营且资金周转正常的企业,如注册资本设定较高且未来无需再由境外资金进行支持时,建议进行减资。
当然,减资并非该类企业的唯一选择。如资金充裕尤其账面仍保有未分配利润时,也可选择在五年内将未分配利润转为出资,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境内已取得的利润作为投资者的出资来缴足注册资本,二来还可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3号公告享受利润转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且未来五年内继续出资将造成资金压力过大或无力继续出资者,也应进行减资。该类企业需特别注意的是,减资意味着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范围的减少,必须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方可进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两种情形下的减资,减少的并非是已实际到位部分的注册资本,而是减少未到位部分的出资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有一类外商投资企业情形较为特殊,即因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需要,在相关投资协议中承诺有土地投资强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的设定,多少有些赶鸭子上架的味道,甚至有些是出于对当地招商部门招商业绩的“友情赞助”而特意提高了注册资本。该类企业在进行减资时,建议事先与招商部门进行良好沟通,尤其需要关注投资协议中是否涉及违约责任,或对土地厂房的建设及权证取得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仍有资金需求且有能力继续进行出资,但之前设定的出资期限晚于新公司法实施之日起五年的企业,建议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无论是减资还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企业均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同的是,减资除了需办理工商登记以外,还应进行税务、外汇等系列信息变更;而通过修改章程变更出资期限,只要办理工商备案即可。
由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目前较难决策的,应该是第四类情形,即过渡期的企业出资期限最终走向何方。我们将随时关注政策变化并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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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因应“注册资本在五年内缴齐”的新法修订?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