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业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收购方通常要求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清理完毕所有的债权债务,这对目标公司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毕竟,有些债权虽已逾期但并不想放弃,有些债权尚未到期但债务人未必愿意配合提前还款。此时,将债权转让给关联企业或其他机构及个人,就成为保障债权有效存续的良好解决方式。
Q1、哪些债权可以转让?
A1:《合同法》对于可以转让的债权没有作“正面列举”,而是以“负面列举”的方式对不能转让的债权进行了规定,如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根据前述规定及实务操作,贝斯哲整理总结了常见的可转让债权如下:
(1)仅剩金钱支付义务的应收货款。如:供货完毕后的阶段性货款、未作为质保金的尾款。
(2)服务履行完毕后的应收服务费。如: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管理服务等履行且验收完毕后的进度款或尾款。
(3)公司对外借款。如:公司股东借款、关联企业借款、上下游企业借款等。
Q2、同时具有质保金功能的应收尾款,能否进行转让?
A2:可以转让,但应当取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具有质保功能的尾款,因同时负有退换、维修、保养等约定义务,其性质上不能单纯作为债权存在,也同时具有债务的属性,是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而根据《合同法》,合同义务的转让需要对方同意方可进行。
Q3、债权转让要如何操作才能符合法律上的要求?
A3: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债权转让的,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 由谁向债务人发出通知?
原则上应该由债权人进行通知。但实务中,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对于如下方式亦予认可,即: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2)优先考虑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时,应当注意:
① 写清楚债权来源、债权金额、受让人名称、受让时间等基本信息;
② 若可能的情况下,可附上债权转让协议。
③ 采取EMS特快专递、挂号信等发送送达,尽量不使用其他民营快递服务公司。
④ 及时保存书面通知的扫描件、快递底单、送达的物流记录等资料。
(3)采取多渠道通知。
尽量不要采取单一的渠道进行通知,以免因为通知存在瑕疵而导致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考虑采取书面快递通知、电子邮件、传真、即时聊天工具(微信、QQ等)等2个或2个以上渠道进行通知。
(4)登报通知。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多种方式都无法通知到的,也可以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但采取该方式前,需要先采取前述各种通知方式,在仍然无法通知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方可考虑登报通知。
(5)起诉通知。
即如本条(1)所述,债权转让时虽未通知,但受让债权后的新债权人直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法院亦将此作为对债务人的通知。
Q4、债权转让中的受让方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能否用应付款冲抵?
A4:对债务人来说,受让债权方是否支付了对价,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但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债权受让人如不支付对价,意味着目标公司形成了新的债权,这就使得债权转让毫无意义。实务中通常的做法则是:受让方在受让债权的同时向目标公司支付对价,或如受让方是关联企业不支付对价时,目标公司需签署一份放弃债权的协议——当然,此做法恰当与否,需结合受让关联企业的亏损情况进行处理,以免产生所得税的风险。
如果受让债权的一方与转让债权的一方正好有应付款可冲抵债权转让对价的,则可以在财务上直接进行冲减,但涉及到缴税及开票的,仍然应该按照原本交易的金额开票并申报纳税。
Q5、对应收账款进行债权转让,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A5:
(1)企业所得税
债权转让时如溢价转让,则溢价部分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如果采取折价、平价方式转让债权的,意味着转让并未获得收入,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若折价转让债权产生了应收款损失,根据税法有关资产损失的规定,很难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毕竟,从税务机关的认定来看,可转让给关联企业的应收款公允价值不应该发生减值,也就不应该产生损失。
(2)印花税
债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实务中存在争议。根据我国的印花税税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至于“等”包含哪些?实务中未再列明,因此一直以来存在争议。若被认定为产权转移书据,则应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3)增值税
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浙江省税务局12366服务中心在答复纳税咨询时对此也特别进行了回复和说明:
1、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2、购进“应收账款”未到期的,比照贴现处理,相当于贴现息部分的征税;
3、购进应收账款已到期的,再转让的差额部分不征税,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Q6、债权转让后,给债务人的发票由谁开具?
A6:债权的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权利的转让,即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而享有的向债务人索要货款的权利。但开具发票的义务并不必然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况且实务中,已经形成应收款的业务其销售行为可能已经发生,发票也已经开具。当然,若发票未全额开具完成,考虑到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要清算,故也应先将发票开具完成后,再进入清算程序,否则公司注销了,发票也无法再行开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人是“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且“收取款项”的一方。债权转让,只是将“收取款项”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并不改变原购销双方的购销关系。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人仍然是债权转让前的债权人。
Q7、公司注销后是否可以对注销前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
A7:不可以。
公司进行清算注销时,对于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一般都会做坏账处理,财务上已经作为了损失。对于已经做坏账处理的应收款,债权已经随债权人主体的灭失而不复存在,也就没有了债权转让的基础。
对于被并购一方来说,最好在签订并购协议前委托专业的律师及会计师对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并给出建议,以免无法达成收购方对于目标公司的清理要求,或清理的成本高于预估水平。
而对于收购方来说,需要关注目标公司债权的性质、转让的方式、开票及缴税情况以及通知的依据等,以免因为债权转让存在瑕疵而导致并购后的公司产生法律或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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