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来,境内主体之间股权转让的审批办理流程,通常都是工商变更登记在前,税务信息变更登记在后,并在办理税务变更的同时,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税事宜进行申报。
由于自然人不存在如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等强制性规定,且股权转让所得并不属于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畴,因此,对于转让方是境内自然人时的纳税与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漏洞。
2022年12月2日,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必须先办理纳税申报。这个做法,无疑给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事宜套上了紧箍咒。
通告明确指出,个人股权转让的缴税地,既不是个人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受让方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九条保持一致,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贝斯哲在此特别提醒当事人要关注缴税时间点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将涉及两个税负:个人所得税与印花税,因法律对于两种税负的缴纳时间规定并不相同,实务中常有客户混淆或将两者缴纳时间等同,从而产生逾期而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个人所得税的完税时间:根据67号公告,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指的是次月15日内,所以时间上相对宽裕;
第二,交易双方印花税的完税时间:根据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十条,“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第十五条)——这就意味着印花税的完税时间,要短于个人所得税的时间。
实际上,上海并不是第一个要求先完税,后股转的城市。据统计,全国有超过15个省或市都有类似规定,如青岛、天津、广西、深圳、湖南、广东、北京、湖北、安徽、重庆、兰州、四川等。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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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贝斯哲):先缴税,后股转,上海工商税务联手规范个人股权转让审批流程丨贝斯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