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证券法将施行 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
2、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业务开始受理 央行发布公告,宣布从3月1日开始,推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从贷款基准利率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原则上这一转换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举例来说,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基准利率此前为4.9%,上浮10%后,房贷利率为5.39%。那么,2020年3月份开始转换后,购房者2020年的房贷利率仍是5.39%这一水平不变,只是计算公式发生了变化。新的房贷利率为LPR增加或者减少一定幅度。 3、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正式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3月1日起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布,对2019年度居民个税汇算清缴的内容、办理时间和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纳税人需要在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5、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正式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第48号公告《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将从今年3月1日起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其中包括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优化纳税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还明确了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公告指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6、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360天认证确认等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7、“三品一械”广告办法施行 2019年12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三品一械”)的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不得含有“家庭必备”等诱导性内容,“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8、网络不得开展人肉搜索、流量造假等违法活动
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9、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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