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税?
需要。主要涉及税负及相关问题如下: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改增试点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第1点:“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而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则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息收入实行全额征收原则,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取得方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出借方系境内企业,则其企业所得税率为25%,如果出借方系境外企业,则所得税率为1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属于企业取得收入,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
实务中发生的台商关联企业间借款,往往并未约定利息,是否也应缴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是企业借款给企业,非用于公益事业的,即使约定无息,也应视同贷款业务缴纳6%的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确认出借方的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是否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呢?
不见得。
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08]121号文《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企业来说,当关联方提供的借款金额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时,哪怕是在前述约定的合法利率范围内,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
(完)
往期文章:
《企业之间借贷Q&A(一)》
《企业之间借贷Q&A(二)》
有何事宜,敬請致電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