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大陆投资的外商,对于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也清楚在有效期间内如向债务人提出催收请求,就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但,什么样的方式才是有效的催款行为?现代通讯工具越来越发达,电话短信及微信是否可以?趁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际,贝斯哲在此再和大家梳理一下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本次《民法总则》的改变之一,是将普通诉讼时效由之前的2年改为3年。以下举例均以3年作为诉讼时效进行分析。
Q1:什么是诉讼时效?到底有什么作用?
A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即诉讼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有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也是俗称的丧失了案子的“胜诉权”,可以告,但不会赢。
Q2: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2:应收账款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现行《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自《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该普通诉讼时效更改为3年,起算时间点不变。
举例来说:A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日是2017年10月31日,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则假设在A企业从未催要过的情况下,该笔账款于2020年11月1日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说丧失了胜诉权,A企业在2020年11月1日起任何时间点起诉,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除非债务人同意偿还)。
怎么样才算“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应收账款为例,合同约定了付款日的,一般以付款日次日作为起算日;没有约定付款日的,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义务人付款,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当这个宽限到了义务人仍未付款的,就视为“知道”的时间点。
Q3:诉讼时效中断有什么作用,有哪些情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A3: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享有第二个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哪些情况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现行的《民法通则》也给出了明确答案,即包括: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就是我们常说的催收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举例:A企业有一笔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日是2017年10月31日,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则假设在A企业从未催要过的情况下,该笔账款于2020年11月1日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也就说丧失了胜诉权;但是,A企业在2020年10月15日将其催要通知有效送达了义务人,那么从2020年10月15日催债通知到达这个时间点起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Q4:如何向债务人催要才能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A4:根据长期实战经验,贝斯哲在此罗列了一些较为常见的催要方式及内容,并给予是否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判断?
从以上表格列举,可以明显的看出,债权人的催要是否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要紧紧牢记两点:
1、债权人催要必须满足实质要件,即明确了催要欠款的意思。以一般仅记载欠款金额的对账单、询证函,是无法体现“催要”的意思的。
2、债权人催要必须满足形式要件,即催要欠款的意思表达送达到债务人,其实就是需要厘清哪些情形属于“送达”(或称为“达到”)。
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分为六种: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5、公告送达。而结合大多数的债权人催要文件送达方式,可归纳为如下数据。
《催要文书送达方式及送达认定标准》
故,债权人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方式时被拒的,也可以更换成留置送达。但切记要就留置送达的过程进行有效记录。
3、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义务人送达催款通知时,切记在快递底单备注栏上注明“**年**月**货物催款函”之字样,以便在即使被拒收的情况下,也不会影响证明债权人已作出催债的意思表示。
总之,催债本身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行为,债权人需要留意的是催要内容、送达形式是否做到;其次,在被拒的情况下,是否有其他证据(如日常往来邮件、实名制电话录音)等辅助体现出债权曾有过催讨的行为。
Q5: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的签字、盖章还有用吗,是否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A5:目前,关于普通的债权诉讼时效超过法定期限后,债务人重新签字盖章是否有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实践中可参照最高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后的债权确认问题的三大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和《最高院关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问题的复函》。
三大批复的核心思想:要判断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签收“贷款对账签证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务的履行进行重新确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看是否有“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意思表示,即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
为此,若权利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具备了催要的意思,而债务人又在此上签字、盖章的,可推定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权利人有权重新主张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