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大家习惯了“用图说话”,省时省力还风趣幽默——傅园慧的“我已经用尽了洪荒之力”,尔康的招牌动作“伸手咆哮”,“囧脸”姚明,张学友表情包等,俨然已成了各大社交平台常用工具,不发个表情包,感觉自己都OUT了!不少商家、企业也习以为常地在宣传媒介上使用当下热门的明星表情包,并浑然不觉已构成侵权。
从艺龙网上的“葛优躺”,看使用明星表情包是否构成侵权?

艺龙网使用的“葛优躺”图片
一、案情回顾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艺龙网”)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例如:“别理我,我废柴了”、“无论干什么都提不起劲儿啊”、“不如躺着,学习不如葛优躺”、“不如躺着,工作不如葛优躺”,该微博共使用7张葛优图片共计18次,微博后附“订酒店用艺龙”的文字,并附二维码和艺龙网标识。
知名演员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我爱我家》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艺龙网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后来,虽然艺龙网于8月删除了上述微博,12月发布致歉信,但因致歉信未经葛优审核,葛优认为艺龙网在致歉信中虽承认了侵权事实,但遣词造句不够尊重与诚恳,实际上系再次利用葛优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毫无诚意。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二、侵权关键点分析
从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使用“葛优躺造型”构成侵权的原因在于:
1、表演形象亦是肖像权的一部分
时下,大多的表情包来源于明星在某部作品中的表演或某个场合中的表情,经过网络传播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词、热图,无数次被转载与复制。大部分商家在利用该等表演形象时,认为只要不歪曲、扭曲表演形象就不会侵权。
其实不然,根据一审法院的观点: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使用“尔康”、“葛优躺”等表情包时虽然不存在歪曲表演者权,不构成著作权上的侵权,但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演员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2、利用葛优躺造型进行商业性使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已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艺龙网案件中,一审法院也分析到:《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造型确已形成特有网络称谓,并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造型时除了联想到剧目和角色,也不可避免地与原告本人相联系,该表现形象亦构成原告的肖像内容,并非如被告所称完全无肖像性质。即便该造型已成为网络热点,商家亦不应对相关图片进行明显的商业性使用,否则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
也就说是,虽然葛优躺造型也有特定含义,但是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仍然构成肖像权侵权。
由此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将构成肖像权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使用明星表情包除了可能侵犯肖像权以外,还会侵犯其他权利吗?
一、若未经许可利用特定的名人肖像、影视剧片段的,涉嫌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因此,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二、若表情、图形存在对他人形象的丑化、歪曲的,涉嫌构成名誉侵权。
一般情形下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明星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或肖像权,但是注意了,如果恶意丑化、歪曲明星形象的,仍构成侵犯名誉权。
综上,我们认为,使用明星表情包的行为可同时涉及侵害多个权利,有时一种表情包的制作和使用可能同时侵犯两种或三种权利。
自媒体时代,慎重明星表情包,小心踩雷!
在互联网+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品牌。如果说企业微信公众平台或微博及网页等媒介上使用了明星表情包,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话,对于员工个人转发企业微信公众号文章,或个人基于营利目的在微信、微博或社群中使用明星表情包的,也应视为侵权。
结合实践中常见的自媒体平台,我们做了如下总结,提请各位慎用明星表情包:
就广告宣传、知识产权等问题上,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知识产权部可协助提供如下服务:
一、广告宣传检核
(一)宣传用语违法审查
检核重点:审查官网、网店、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册等宣传数据是否有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法》的用语。
(二)疑似侵权检核
检核重点:针对文宣材料中使用的字体、图片、视频等元素涉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做风险与防范提示。
(三)企业对外广告合约
检核重点:审查合约执行风险,审查合作对象主体资质(经营资质、业务资质)。
二、产品标识检核
(一)产品包装标识检核產
检核重点:审查产品标准号、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商标等标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二)产品标签检核
检核重点:审查标签标识信息完整性、标识合法性。
(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检核
检核重点:审查合约执行风险,审查合作对象主体资质(经营资质、业务资质)
三、指定项目侵权比对
(一)专利侵权比对
检核重点:
1、根据企业提供的比对专利号/文献与被比对专利/专利技术(1对1)进行侵权比对;
2、根据企业提供的被比对的专利/专利技术,检索比对文献,进行(1对1)侵权比对。
(二)商标近似比对
检核重点:根据企业提供的商标/logo与大陆已注册在先的商标进行近似检索。
有何事宜,敬請致電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