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用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引爆了民间关于“政府将加强社保征收管理力度”的大讨论。
就在改革方案发布的第二个月,常州市裕华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裕华”)被强制补缴十年社保,合计200多万元,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消息迅速传播,引起舆论哗然。9月份国税总局紧急发布142号文,要求“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短短三个月间,社保征缴事宜可谓一波三折,政府在社保问题上几番试探,欲行又止。
无论如何,比照现行社保法令,对于未能按照薪资全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来说实则已构成违法。即使目前政府一再重申“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但并不意味着不清缴,对企业来说究竟会有多少风险?
贝斯哲特就此梳理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供各位参考。
行政处罚
大陆从1986年推行退休费社会统筹开始,逐步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直到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大陆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趋于完善。
1.强制缴纳义务
实践中,除国有企业外,最早可以查询到的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始于1999年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并明确“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强制缴纳义务还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缴纳社会保险属于企业的强制义务,还规定了企业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足额”缴纳的依据
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险中心[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0号文”),最早对社保缴纳基数应该包含哪些项目进行了界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足额”。该通知中不仅概括式的明确了“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也以列举式的方式,详细列举了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以及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60号文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实际上,虽然不断有人大代表就缴费基数的计算提出修改建议,例如在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中,就有代表提出“高温费、上下班交通费等津贴补贴,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的建议,但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仍明确,该部分均应当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也表示,为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将逐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3.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的行政处罚
针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在2013年1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有详细的处罚流程及规定,具体可见下表:
其实对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早在1999年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就已经明确,2013年前的滞纳金是按照2‰的标准收取,只是当时并没有行政强制法,也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
以此次热议的常州裕华为例: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可知,征缴的是常州裕华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社保费,具体构成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费1631897.92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14321.9元、工伤保险费42028.8元、失业保险费104375.81元、生育保险费18509.72元,共计2011134.15元。
经过梳理相关报道,具体征缴经过如下:
(1)2017年12月18日,常州市地税局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常地税五社征字[2017]第434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
(2)2017年底常州裕华与征缴部门达成协议,公司共需要补缴员工社保201万元,每月缴款5万元,预计三四年缴清。直到2018年6月,协议仍正常履行;
(3)2018年6月2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巡视,公安、环保、安检、消防四部门的联合执法;
(4)2018年6月25日,常州市环保局以“裕华玻璃厂熔化工段产生废气,未建设废气治理设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为由,决定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对常州裕华予以查封;
(5)2018年7月31日,因常州裕华未履行清缴社保的协议约定,常州市税务局作出履行催告书,要求10日内履行缴纳义务;
(6)2018年8月20日,常州市税务局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欠缴社保费款1802293.53元。
民事经济赔偿或补偿
除行政处罚外,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将面临民事上的经济赔偿或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经济赔偿
(1)工伤保险。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因工伤而产生的,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中,并未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但是从各地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来看,是要求企业承担员工失业保险损失的赔付的。特别是《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3)医疗保险。对于未缴纳医疗保险,员工要求企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也能被法院认可。部分地方法规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4)生育保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①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养老保险。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以及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来看,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员工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通常都予以了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标准,将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年限补足的参保人员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2.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企业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金按照“N”的标准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行政罚款、滞纳金、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四者并不冲突,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如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意义上将同时面临这四个方面的风险。企业的责任和负担,不可谓不重。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