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地区的成熟度相比,大陆康复体系起步晚,发展快,并因市场的巨大需求而在近年来成为台商及其他外商投资的热点。
一、大陆康复机构类型
实务中,康复机构通常根据其规模大小与功能设置,分为以下几类:
1.医院型
该类型多为专业康复医院或康复中心,设有病床、护理部及配套的医疗设备,其主体为康复诊断和康复治疗部门。根据其规模,一般又可分为综合性康复中心,如台港澳与境内合作的“北京和睦家康复医院”,台湾杏泰医疗集团与潍坊寿光市医院合作的“寿光市人民医院·台湾杏泰医疗康复中心”;或者专科性康复中心,如广州工伤康复中心。
2.康复科型
该类型多为综合性或专科性医院的一个科室或分部。该类型在大陆较为常见,数量也最多。但名称往往并不统一,一般常见的名称为:理疗科、康复科、体疗科、运动医学科等。
3.门诊型
该类型仅为独立设置的诊疗机构,不设有病房,以康复诊断辅以简单治疗为主,如针灸、推拿、牵引等。
4.疗养院型
该类型通常是利用自然环境,将疗养和康复相结合,会配备一定医疗辅助设备,也会有住宿房间但并非专业康复病房。
5.准医疗康复机构
所谓准医疗康复机构,主要指一些助残、养老机构,其针对机构的服务对象,在进行服务的同时,会提供不同程度的康复治疗,但其并非专业提供康复治疗的机构。
二、大陆关于康复机构的法律定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前述医院型、康复科型、门诊型、疗养院型,均属于医疗机构,应当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对于准医疗康复机构,需要区分情况判断。
若其服务项目中存在诊疗活动的,则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外资公司上海凯健华展老年护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凯健国际”老年康复护理机构;若其服务项目中不存在诊疗活动的,因目前针对“康复服务”暂时还未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或管理办法,从理论上而言,暂不需要取得专门的审批或核准。但康复服务,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诊断和治疗的内容。若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在企业实际经营中会存在违规风险。当然,若是与已经合法设立的康复机构合作,则也有经营和发展的空间。
此外,在残疾人康复、养老康复服务、产后孕妇康复服务等相关领域,是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详见贝斯哲相关文章(月子中心、养老机构)。
三、台商投资康复机构的设立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除非下述指定地点,外商在中国其他地区如投资带有医疗性质的康复机构,仍属于限制性行业而只能采取中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且需要先获得省级卫生部门的审批,获得批准后还应当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取得批准。
(一)台商自2010年起即可在五省市投资设立独资医院
虽大陆对于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采取合资合作的限制规定,但早在2010年10月22日,卫生部及商务部即联合颁布了《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台商可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和海南省五地设立独资医院,给予了台商更大力度的开放及优惠。
根据该办法,结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规定,台商若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需满足如下条件:
1. 应符合“台湾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条件,包括:该企业在台湾需从事医疗行业且持续经营医疗业务三年以上;在台湾缴纳过所得税;在台湾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等;
2. 符合中国大陆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3. 在中国大陆设立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设立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4. 在特定区域(大陆政府界定为“老、少、边、穷” 地区,即“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陆地边境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设置的台资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二)其他外商自2014年起可于试点七省市独资投资康复机构
2014年7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商务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等7个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可见外商投资康复机构的限制正在逐步松绑。以台商来说,现有可独资投资的康复机构亦从原来的五省市而扩展到七省市。
四、康复机构运营所需证照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前述说明,医疗型康复机构需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该许可所需具备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别不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就具体标准而言,以设立三级康复医院为例,根据《康复医院基本标准(2012年版)》的规定,需要符合如下主要条件:
1. 床位总数300张以上,康复专业床位75%以上;
2. 设置有临床科室、治疗科室、评定科室、医技科室、职能科室;
3. 每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医师0.2名/床,康复治疗师0.4名/床,护士0.3名/床;
4.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5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康复治疗区域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5. 同时配置有符合规定的基本设备、专科设备、信息化设备等。
(二)食监、卫生与消防三类许可
若康复机构运营中涉及消防、卫生及提供餐饮,还应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该部分在此不做赘述,请参考本系列分析之一:月子中心)
五、康复机构从业人员所需条件与证照
以三级康复医院为例,除常规需配置的护士外,对于人员条件和证照有如下要求:
1.医师:除了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外,根据规定,三级康复医院中:
(1)医师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医师总数的15%;
(2)临床科室科主任应当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临床各科室至少有3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康复治疗师:大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设置有康复治疗初级士、初级师和中级资格考试。目前,由于大陆针对康复治疗师还没有细致的划分,所以在国外常见的物理治疗师、作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和假肢矫形师等必须参加全国康复治疗技术资格考试。根据规定,三级康复医院中:
(1)康复治疗师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数不低于康复治疗师总数的10%;
(2)治疗科室科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康复治疗工作5年以上。
除上述特殊规定外,康复医院根据专业需要,还应配备有心理治疗师,部分康复医院还配备有营养师、餐饮服务人员等。具体要求详见参见贝斯哲相关文章(月子中心、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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