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发布上海汇发[2020]8号《关于在全辖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上海市全辖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何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
即符合条件的诚信优质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供证明材料,可直接办理资本项目结汇。银行对于企业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审核,将由事前转为事后抽查。
实际上,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的便利化,此前在全国自贸区范围内已经开始实施。2019年7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4.0)版》,就已提升了上海自贸区内的资本项目便利化,并将线下的窗口申请转变为线上管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脚底成本”。如今该项政策可得以在上海全辖范围内实施。
是否所有企业均可享受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非也。根据《通知》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第四条,可享受该项便利化措施的企业应为符合以下条件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哪些资本项目收入与支出可实行便利化?
资本项目收入:
1、外汇资本金;
2、外债资金
3、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资本项目支出:
根据附件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表格中的提示,资本项目支出实际上仍然遵循了汇发[2016]16号《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中对于意愿结汇政策下的资本项目支出范围规定,即: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5、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适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除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得与上述规定存在冲突。
除上述规定外,单一机构每月资本项目收入的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事宜,响应汇发[2019]28号文《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之规定,本次《通知》附件1之操作指引关于资本项目的支付用途中,也赫然将“股权出资”列入在内:
3.填写支付资金用途时,请按标准用途项目填写(支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支付保证金非同名、支付咨询费、支付其他服务费用、预付款、支付税款、支付工资等劳务报酬、土地出让金、购房、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股权出资、偿还银行贷款、同名划转、备用金、现钞、个人、购买银行保本型投资产品、融资租赁、担保履约、小额贷款、保理业务、其他)。选择预付款或其他的,请另行提交资金用途说明。支付资金用途不同需分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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