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证监会首次公布了荣成环科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作为台湾三大造纸厂之一的荣成纸业,也启动了其子公司在大陆IPO的进程。贝斯哲曾就此专门写过分析文章《继富士康工业互联网之后,看荣成纸业如何挑战大陆IPO》。
今年6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江苏荣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荣成环科反馈意见”),从规范性、信息披露、财务会计资料等三大方面,提出了57条反馈意见要求中介机构进行说明。
6月19日,荣成环科重新报送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照此次发审委的反馈意见和更新后的申报稿,对于此次荣成环科IPO发审委所关心的问题,贝斯哲整理说明如下:
关注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荣科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与工业富联、鹏鼎控股如出一辙。实际上,与已经通过发审委审核的这两家公司相比,荣成环科早在去年12月的申报稿中就已经提出该方式,时间上要早于工业富联、鹏鼎控股。
此次荣成环科反馈意见中,发审委要求说明:
公司间接股东台湾荣成的股权较为分散,最大股东宝隆国际持股比例仅为17%左右,其余股东持股均低于10%,因此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理由;(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荣成控股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中做了详细解释,其主要理由是:
1.最近三年,台湾荣成股权分散
截至2018年4月20日,最大股东宝隆国际持股比例仅为17.95%,其余股东持股均低于10%。且最近三年,台湾荣成第一大股东宝隆国际持股始终低于20%,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10%。
2、股东间存在交叉持股
台湾荣成与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宝隆国际、荣圣投资、玉玛工程及其他股东玉玛国际和荣华开发合计对台湾荣成持股低于30%,该等股权因交叉持股导致无最终实际控制人,因此无任何股东因持有台湾荣成过半数股权而控制台湾荣成。截至2018年4月20日,台湾荣成与其股东之间交叉持股情况如下:
3、台湾地区“实际控制人”概念与大陆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但根据台湾协合国际法律事务所出具的“协合字第 20180503 号”《法律意见书》,台湾地区法令并无上述“实际控制人”概念。
同时,台湾协合的法律意见书表明:台湾荣成无任何董事能主导董事会决议且台湾荣成股东或董事间并无有互相约束表决权的约定,个别股东及董事对于台湾荣成并无控制力。综上,台湾荣成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因此受台湾荣成间接控制的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世界上本来没有的路,走的人多了,也就变成了路。”台湾上市公司大陆子公司通过证明台湾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这一方式,已被今年屡屡使用,此说法是否始终凑效?股权分散到什么程度才叫“没有实际控制人”?目前并无标准,有待观察。
重点查核同业竞争问题
如贝斯哲在此前文章中所分析的,发行主体和其台湾母公司、控股股东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是审查中的重点。
荣成环科反馈意见中,发审委提出:
1.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台湾荣成的主营业务为箱板纸、瓦楞原纸、纸板及纸箱的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相同;
2.宝隆国际主营业务为工业用纸代理销售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重合;
3.SENBO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荣成中国曾持有50%股权的企业,SENBO子公司上阳(苏州)纸器包装有限公司和上阳(重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生产和销售彩色印刷包装纸制品、纸箱、塑料制品及纸质缓冲材、珍珠棉、泡棉制品等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重合。
因此,发审委要求在如下几方面充分披露:
(1)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基本情况对比;
(2)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其它盈利性组织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3)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人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共用等问题 ;
(4)请说明台湾荣成和宝隆国际作为台湾上市公司,签署市场划分协议和承诺是否依法履行各相关主体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审议程序。
荣成控股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中做了详细解释,对“与台湾荣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理由为:
1、目标市场不存在重合。台湾荣成自成立以来,95%销售是在台湾地区;荣成环科报告期内97%以上销售在中国大陆。由于大陆地区存在广阔的市场空间,发行人将集中精力做好本地市场,而台湾荣成将不进入大陆市场,因此未来双方销售区域将不会存在重合的情形。
2、双方不存在资产混用情形。台湾荣成生产经营场所在台湾,荣成环科及其大部分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在大陆。因场所独立、设备独立,所以不存在资产混用的情况。
3、双方人员独立。台湾荣成拥有完全独立的符合台湾地区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目前除了郑瑛彬同时担任台湾荣成及发行人董事外,其他人员不存在同时在发行人和台湾荣成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双方采购销售渠道独立。报告期内,台湾荣成产品主要销往台湾地区,与发行人无共同的客户,台湾荣成与发行人销售渠道独立。发行人在大陆地区的废纸采购量约占七成,台湾荣成在台湾地区的废纸采购量约占八成。台湾荣成不存在自大陆地区采购废纸的情况且发行人不存在自台湾地区采购废纸的情况。
5、双方不存在商标混用情形。台湾荣成在台湾地区拥有16项商标权,在大陆 地区拥有 2 项商标权但未进行商业使用。台湾荣成正在申请注销前述2项在大陆地区注册的商标;发行人在大陆地区拥有12项商标权,未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
6、双方专利和技术独立。发行人拥有完整、独立的研发体系,不存在由台湾荣成代为研发、委托研发或支付研发费用的情况。不存在台湾荣成授权发行人使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或发行人授权台湾荣成使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与台湾荣成共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情况。
7、台湾地区法律法规禁止中国大陆企业新设或控股台湾造纸企业,限制了发行人在台湾地区与台湾荣成形成竞争。《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中规定,大陆地区投资“纸张制造业”和“纸板制造业”的限制条件为“限投资台湾地区现有事业,且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根据上述规定,荣成环科作为大陆地区投资人不能在台湾地区新设造纸厂,不能控股台湾现有造纸企业,限制了发行人在台湾地区与台湾荣成形成竞争。
8、协议安排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与台湾荣成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就双方市场区域划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和承诺。
更加关注台湾端
在此次荣成环科反馈意见中,值得关注的一个方面是,发审委对于台湾端的问题关注较多,甚至包括了两岸经济政治环境问题。
与鹏鼎控股的反馈意见书中仅1次提到台湾端问题相比,此次荣成环科反馈意见中提到的台湾端问题主要是:
1.台湾荣成和宝隆国际作为台湾上市公司,签署市场划分协议和承诺是否依法履行各相关主体董事会等有权机关的审议程序;
2.台湾荣成分拆出发行人到大陆上市是否经过台湾证交所同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台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两岸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发审委要求说明:(1)发行人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关于IPO的规定;(2)发行人发行上市是否已经获得台办等主管部门意见。
荣成控股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中,对于上述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是:
1.《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已经分别经过台湾荣成和宝隆国际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台湾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表明该协议不违反台湾法令和台湾荣成章程。
2.台湾荣成分拆出发行人到大陆上市无需经过台湾证券交易所同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台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湾荣成和宝隆国际,均按规定在台湾履行了披露义务。
3.荣成环科在外资企业联合年检、经营范围、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等方面,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中关于IPO的规定。而对于是否获得台办等主管部门意见,并未说明。
除此之外,在荣成环科的反馈意见中,对于其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关联销售和采购、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的详细交易信息、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构成等都有重点关注。
荣成环科反馈意见,可复制如下链接并用浏览器打开下载。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scgkfxfkyj/201806/t20180615_339968.html)
荣成环科最新申报稿,可点击链接P020180706627078638620查看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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