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內聽到有近十起這方面的案例,即使耳提面命,還是有客戶被查,并遭致幾十萬元的處罰。
所以,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不要怪我沒有提醒過你,現在,即刻,馬上,檢查一下你家的網頁、微信、微博、印刷品,看看有沒有使用了最佳、第一、一流之類極限用語的宣傳用語?
以下是7月21日我們曾刊登的文章,今天再啰嗦一次:
近期有不少台商客戶反應,公司因在官網、微信或宣傳冊上使用了大陸《廣告法》中禁用的極限用語,從而遭致輕則幾萬,重則壹佰萬元的處罰,可謂一字值万金,字字誅心。
大陸2015年9月1日修訂後的新《廣告法》,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加大了對違法廣告的懲處力度,尤其對於違反《廣告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情形,其中之一為不可以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在此前,其處罰標準為“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即使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貳拾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隨著《廣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當年的罰款最高檔,如今變成了最低檔,處罰力度遠超房價漲幅,企業稍有不慎就會入坑。尤其對於哪些屬於“極限用語禁用詞”?這些極限用語是否一定會“引人誤解”?一百個人心中有一百個哈姆雷特。不過,既然會有爭議,建議企業在廣告宣傳中盡量避開這些雷區,以免惹火上身:
禁用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首選、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最先進、第一品牌、金牌、名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家、全網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頂級、頂尖、終極、最受歡迎、王牌、銷量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獨家、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於極限用語。
以下就是曾因使用極限用語被處罰的廣告案例 ↓↓
總之,你不是【最】好的,也不能是【最】好的就對了!!
汗……,那廣告還能怎麼寫?
實際上,台灣《公平交易法》對於商品或廣告也有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征”之規定,且如使用“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最高級用於連結客觀陳述時,須有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可見兩岸在此問題上的規定基本一致。市場競爭環境本就激烈,除官方執法部門雙目緊盯之外,又有競爭對手、職業打假人、離職員工等各種因素覬覦,企業稍有過錯就很易被揪住不放,遭致處罰也在意料之中。
貝斯哲在此想提醒台商的是,萬勿用台灣思維來看待政府的執法環境,對大陸企業經營的合法合規性掉以輕心。還是那句話,“時代變了,天也變了”。在合規與重罰已儼然成為主旋律的大環境下,【與其等被查,不如先自查】,企業可藉助專業機構的力量,對內部經營管理的合規性進行全面檢查與診斷,以防患于未然。
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所扮演的,正是企業家庭醫生這個角色。就廣告宣傳與產品包裝標識、知識產權等問題上,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知識產權部可協助進行以下項目體檢:
一、廣告宣傳檢核
(一)宣傳用語違法審查
檢核重點:審查官網、網店、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冊等宣傳資料是否有違反《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法》的用語。
(二)疑似侵權檢核
檢核重點:針對文宣材料中使用的字體、圖片、視頻等元素涉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做風險與防範提示。
(三)委託企業對外的廣告合約
檢核重點:審查合約執行風險,審查合作對象主體資質(經營資質、業務資質)。
二、产品標識檢核
(一)產品包裝標識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產品標準號、成分、淨含量、生產日期、商標等標識是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二)產品標籤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標籤標識信息完整性、標識合法性。
(三)採購合同、銷售合同檢核
檢核重點:審查合約執行風險,審查合作對象主體資質(經營資質、業務資質)
三、指定項目侵權比對
(一)專利侵權比對
檢核重點:
1、根據企業提供的比對專利號/文獻與被比對專利/專利技術(1對1)進行侵權比對;
2、根據企業提供的被比對的專利/專利技術,檢索比對文獻,進行(1對1)侵權比對。
(二)商標近似比對
檢核重點:根據企業提供的商標/logo與大陸已註冊在先的商標進行近似檢索。
有何事宜,敬请致电021-64881926或email至main@bestchoiceco.com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