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共30起。

或与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有关,本次30起案例中,涉及“三品一械”的虚假违法广告近乎一半达14起,严查行动效果显著。
素以创意与创新著称的上海,本次有五家企业被点名:滨特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星宇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复大医院、上海海王星辰药房。其中,上海臻海实业有限公司因发布苍井空佩戴红领巾等图文而领受了此类案件的最高处罚人民币130万元。
与地方执法部门时有公布的案例相比,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显然将目光更多聚焦在内容真正虚假或违法,及程序违法违规等典型性案件上,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最佳”、“最高级”等极限用语的广告违法案例,本次基本未涉及。
针对这30起案例,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现进行了归类整理:
一、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
对于违反公序良俗或违背人们常识性认知的广告,《广告法》第九条以列举方式罗列了十一种违法情形。此次30起案例中,有近三分之一系触犯第九条规定而接受处罚:


二、保健食品广告因含有医疗用语或治疗功能,成为重灾区


三、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突出

四、未尽审查义务的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受罚案例
此次典型案例中,有三家电视台因在发布广告时未能尽到审查义务而被受罚。饶有意味的是,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均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山西运城市广播电视台被处罚的另一个理由,甚至是第三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合同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贝斯哲事业群有诸多客户来自于台港澳及外国文创产业,如缺乏对于大陆《广告法》的了解,很易陷入被牵连受罚的处境,必须要对每个主体的应尽义务有所知悉:
1、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并不仅限于广告发布者如电视台等渠道,还包含了网络直播、微信公众号等协助推送的媒体平台;
2、同时,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述两个主体,在代理从事广告业务过程中:
(1)应与广告主订立书面合同;
(2)应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与档案管理制度;
(3)对广告发布者来说,对哪些产品或服务的广告需经过何种审批流程,要了然于心。比如,《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非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核后不得发布。
五、其他违法广告情形
本次公布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几乎囊括了《广告法》中所有违法情形。除了上述比较集中的状况之外,另涉及教育、培训、投资、酒类等领域,也各有典型代表存在:


- 广告宣传检核
—宣传用语违法审查疑似侵权检核
—疑似侵权检核
—委(受)托广告合约审核
- 产品标识检核—产品包装标识检核—产品标签检核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检核
—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检核
- 指定项目侵权比对—专利侵权比对—商标近似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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