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硬盘巨头希捷科技苏州工厂于2017年1月关闭
基于企业转型、接班人缺乏或产业外移等原因,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清算的案例较往年有所增加。但“十年获利比不上一块土地的增值”,是实体企业经营必须面对的尴尬却又不失庆幸的局面。很多外商希望在清算过程中,将土地厂房转让后的交易价款直接汇到境外,而不必承担企业经营所产生的负债及税收。
可以吗?当然不行。
根据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0号文)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三条则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清算不是关门大吉,更不是一走了之。土地厂房就其属性来说,属于拟清算企业的资产,如果采取直接过户的方式,其转让后的所得当然首先应归属于企业,而非直接归境外投资者。因此,就企业清算中的税务处理来说,土地厂房并非是单一的、独立的行为,而应该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偿结合进行,并根据清算结果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如剩余资产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还应缴纳投资者所得税。
一、清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其他支出,具体来说: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 预提或待摊费用性质的费用进行一次计入损益处理;
4、依法可弥补亏损。
上述合计后若为亏损,则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合计若为盈利,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税后的利润应合并至企业未分配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15%)。
对于很多拟清算企业来说,资产处置时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就是在清算这个特定时期内,投资方出于希望资产快速变现的目的,因而对设备、半成品等存在大幅折价的可能,如此方式是否可以被税务局接受?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若低于账面成本出售,或者报废,均属资产损失范畴,则需要满足25号公告有关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如清算期间以及清算前一年发生大额资产损失,则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为了加快清算进度,则不建议企业出现资产损失情形。如果不得已而为之,企业必须准备好情况说明,做好应对税务部门审查的可能,及被核定资产处置的收益而补缴增值税的可能。当然,清算企业还有一个选择,所有资产处置损失不计入清算损失,若清算企业有大额可弥补亏损,如此处理也不失为一条简洁途径。
二、投资方应缴纳的所得税
企业清算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前税额-其他债务。
根据60号文第五条:“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照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一般是指货币资金,归还给股东时,应进行区分,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的部分,属股息、红利所得性质,当股东为境外机构时,一般依10%缴纳预提所得税,若股东为外籍个人,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1月1日后或将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征收20%);除上述部分外的资金,应与股东的投资成本相比较,高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性质缴税,境外机构为10%,外籍及台港澳个人为20%。
举例来讲,企业完成了上述第1步清算所得纳税后,账面现金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未分配利润850万元。之后向股东支付1,000万剩余资金时,其850万利润对于外籍个人来讲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方系境外机构时则征收10%预提所得税),但其余150万,高于账面实收资本100万,故在资金汇出时,差额50万元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性质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投资方系境外机构则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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