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很多企业遭受重创,即使政府已允许复工,但由于现金流出现问题或上下游产业链无法及时恢复供应,导致一些企业主决定暂停营业。
“这个暂停营业并不是彻底注销,而是希望在市场复苏或找到新的发展方向之后另做转型。所以,是否可以向大陆某个政府部门申请停业,什么都不做,在尘封静止一段时间之后,再重新开封启用?”
——这是很多客户在委托贝斯哲进行员工遣散清理业务的同时,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
何为停业?
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停业管理的主要是两个部门:一个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是税务管理部门。而两者对于停业并没有进行一个明确的标准界定。
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看,并不存在主动申请“停业”这一选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里的“未开业”或“自行停业”,是以不开具发票为标准,还是有其他标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况且,市场状况变幻多端,没有人能够保证在投入营运之后短期内就一定会有业务进行开展,所以6个月内没有申请开立过发票是否一定会面临被吊销执照的风险?
实务案例表明,市场监管部门以此为标准执行吊销处理的几率很低,同时对于“停业”也并无审批登记或备案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就市场监督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并不存在主动申请“停业”这一选项。
既然无法主动申请停业,企业应尽的义务就应照常进行。比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而从税务管理部门来看,除个体工商户等税收核定征收主体可申请税务停业登记之外,其他主体也不存在主动申请“税收停业”这一选项。
根据《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至于公司形式的主体,或其他采取查账征收的市场主体是否可以申请停业?《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并无明确规定,以该办法列举式的规定原则可以推断得出,除采取税收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外,其他市场主体并不存在主动选择“税收停业”这一选项。并且,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等的“税收停业”并不会免除其前述工商年度报告公示的义务。
既然不能主动申请税收停业,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则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间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以上可见,企业在税收管理这个问题上,也并不存在主动申请停业这一选项,即使没有发生应税行为,纳税申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税务零申报,应该每月照常进行。
不开具发票,但正常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与纳税申报的企业,是否会被认定为“僵尸企业”而被吊销?
2016年5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发布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关于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提出:
1、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清理对象已办理清算备案或者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可以从清理范围中剔除;
3、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里需要另外提醒的一点是关于“非正常户”的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对于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则可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超过两年的则可注销其税务登记证。
这其实与上述97号文的规定一脉相承,即如果一个企业在暂停经营之后:
因此,对于遭受疫情重创暂停经营,但又希望“东山再起”的企业,是否可以在遣散员工之后,休整一段时间再恢复正常呢?
完全可以,但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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