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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講座 台灣講座通知丨台商在兩岸的票子、房子和稅
稅收政策 貝斯哲為A股上市公司金发拉比通過產業基金進行對外投資提供全程法律財稅服務
實務解析 塵埃落定!外籍個人所得稅五年優惠仍在,但條件有變
外商投資 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將被統一要求參加社保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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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哲為A股上市公司金发拉比通過產業基金進行對外投資提供全程法律財稅服務
2018年10月24日,A股上市公司金发拉比婦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002762,以下簡稱“金发拉比”)發佈《關於產業基金對外投資的進展公告》,其旗下全資子公司——拉比母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比母嬰”)與J3 CHILD GEN LP/亞太國際婦嬰童產業基金(以下簡稱“J3基金”)簽署《認購協定》,後者於2018年9月15日以支付現金7800萬元人民幣的方式受讓了境外企業德豪國際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寧波江北芸勤管理諮詢公司100%股權,進而間接持有上海阿裡寶寶嬰兒用品有限公司、小白熊(上海)母嬰用品有限公司及上海上淩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三家目標公司(以下統稱“小白熊”)各10%的股權。
作為拉比母嬰與J3基金本次對外投資的全程法律財稅顧問,貝斯哲事業群為本專案提供了包括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規劃、參與談判、起草和製作股權轉讓協定、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落實股份轉讓的執行與交割等全方位服務。
金发拉比作為國內母嬰品牌龍頭之一,於2015年6月登陸深交所。目前擁有“拉比”、“下一代”及“貝比拉比”三大品牌,專注于中高端嬰幼兒消費品市場,產品從服飾棉品、嬰幼兒洗護用品到母嬰日用品,實現了全產品線覆蓋。
本次投資的目標公司“小白熊”,為國內母嬰電器細分市場的知名品牌,一直以來致力於孕產及嬰幼兒電器和日用品的研發及銷售。金发拉比參股小白熊後,將與現有母嬰消費品產品線實現互補,同時並利用小白熊成熟的線上運作經驗與公司現有1300家終端店面形成線上線下的業務協作。
塵埃落定!外籍個人所得稅五年優惠仍在,但條件有變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五年的,或滿五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五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六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條
10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兩周(截止2018年11月4日)。
雖只是徵求意見稿,終稿未定,但就一些重大問題來說,基本上原則已定,屆時應該只是個別字眼與表述方式的修正而已。
其中值得稱讚的,如開篇《實施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即針對外籍個人全球所得納稅事宜,《實施條例》平移了原《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仍給予不滿五年無住所的外籍個人以五年期的優惠,僅從第六年起就全部所得納稅。但,與之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離境條件相比,《實施條例》也有明顯變化,尤其體現在“臨時離境”的規定上:
何謂“臨時離境”?
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個標準:一次不超過30天,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
假設美國人JACK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裡,曾一次離境28天,或因出差、探親等事宜多次離境但一年中累計只有80天,這兩種情形都將被視為“臨時離境”而不被扣減天數,因此JACK的2017年相當於在中國境內呆滿了365天。
但,本次《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於臨時離境僅保留了【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而刪除了多次累計離境超過90天的條件,在此特別提醒。
至此,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徵稅事宜基本已塵埃落定,總結來說:
1、在境內居住滿五年以下(含)的外籍個人,只需就境內所得申報納稅;
2、在境內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建議在五年屆滿之前的納稅年度內單次離境超過30天,即可從其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相應的,只要在下一個五年期限內單一年度中單次離境超過30天時,即可從新計算五年期限,從而避開全球所得徵稅的可能;
3、如已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而未離境者,從第六個年度開始,只要當年度在境內呆滿一年,即應就其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申報納稅。如何才能避開全球納稅的可能?那就必須從第六個年度開始,每個年度都需單次離境30天以上時,當年度才可以僅就境內所得納稅,否則需申報全球所得。
原財稅【1995】98號《關於在華無住所的個人如何計算在華居住滿五年問題的通知》曾規定,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後的某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的,可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此條款是否仍然有效?有待明確。
4、切記:
(1)新《個人所得稅法》已將稅收居民的停留時間認定標準從365天更改為183天,前文所提“一年”,均為以呆滿183天為標準;
(2)離境與入境當天,均視為在境內逗留的天數,不應算作離境。
在大陸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將被統一要求參加社保繳納
港澳台同胞在大陸的社保繳納事宜,一直以來頗有五味雜陳之感。
以台商為例。一部分台商認為,既然在大陸就業,就應該按照大陸規定繳納社保,尤其對於長期被派駐在大陸的台籍幹部,或近年來很多企業直接錄用的台籍新員工,其收入全部來源於大陸,生活也基本以大陸為主,因此對於在大陸繳納社保事宜舉手歡呼。
也有一部分台商認為,基於台灣勞健保之需要,及台商更願意回台醫療的習慣,即使在大陸繳納社保,享受的機會並不多;加之因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幹部薪資兩邊發放的慣例,台灣公司已經替該部分員工承擔了相關費用,如在大陸繼續繳納社保,無疑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及本人的支出。
但無論如何,為了保障在大陸工作與生活的港澳台居民的權益,及希望向港澳台同胞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的出發點,大陸一直以來都以提倡繳納社保為主調;2018年10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更是公佈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可點擊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辦法全文),明確要求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應當依法參加相關社會保險,這就使得原僅在部分省市推行的港澳台居民社保繳納事宜,很快將在全國強制性推廣。
貝斯哲事業群之所以認為會在全國推行的結論,主要基於大陸2018年以來針對港澳台居民相關政策的連環出台:
港澳台人員就業證的取消
2018年8月23日,人社部頒佈《關於廢止<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37號),決定自發佈之日起對《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6號)予以廢止。同時,同步印發《關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港澳台人員在內地(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以前港澳台人員在大陸就業,也必須與其他外籍人員一樣辦理就業許可。由於需提供體檢報告,且如單位更換後又要重新申請,就業許可證的辦理過程有些過於勞心勞力,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感覺上總被當做“外來人”。
除此之外,司法實踐中,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沒有辦理就業證通常會被視為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因此並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即無法像勞動關係員工一樣享受到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或帶薪年休假等待遇,而是按照勞務關係進行處理。現取消了該等人員在大陸的就業許可程序,就意味著其完全可以享受與大陸員工相同待遇,可直接簽署勞動合同,乃至享受社保繳納等福利待遇。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發放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有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並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乘坐高鐵、參加大陸職業資格考試等基本便利。
《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與內地居民身份證雖名稱不同,但樣式一樣,且保持了高度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證件最頂端,“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居住證)以大字型大小居中顯示,國徽位於證件名稱左側突出位置。第三行是“簽發機關”,即辦證點所屬的公安分局。第四行為“有效期限”,以制證年月日時間為起點,共5年。最後一行為“通行證號碼”(即回鄉證號),這是證件正面和內地居民身份證最大的不同。其他方面,包括彩虹印刷花紋和寫意長城的浮水印,正面和內地身份證都一致。
此前大陸要求港澳台人員在大陸繳納社保時,由於數據系統無法輸入港澳台人員的回鄉證/通行證號碼,因此使得政策存在雖有號召但卻無法落地的實務障礙,個別地區甚至存在即使想繳但卻無法繳納的尷尬情形。
如今,從政策規定到硬件執行,相關措施均已落實到位,要求符合條件的港澳台居民統一繳納社保甚至全國強制性推行,也就水到渠成。
本次《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推出,雖只是征求意見稿,但與以往規定相比,內容更加具有操作性與現實性,同時也更具有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繳納社保的人員範圍不再僅限於在大陸就業的港澳台居民,而是擴大到其他未就業人員及至在讀學生(具體參照下表)。
二、根據就業人員與非就業人員的性質不同,其險種與待遇也不相同。就業人員要求應當參加俗稱的“五險”,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他人員則可以選擇性參加社保,具體如下:
貝斯哲注:
大陸社保體系較為複雜。在此簡單敘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年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同(醫療保險亦同理,不再贅述):
1、性質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強制性,最低繳費要滿15年且要繳納到退休年齡才可享受;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屬於自願參加,對於距離領取養老金的年齡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15年。
2、繳費基數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應按月繳納,且受到社會平均工資300%和60%的限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系按年繳費,且按當地規定的固定數額進行。
3、計算養老金的辦法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則根據繳費總額、年限和政府補貼計算。
4、享受養老金的年齡不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享受年齡為男60,女工50,女幹部55周歲即可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則不分男女,都是60周歲領取。
對港澳台人員來說,理解上述區別確實難度不小,在此可用一句話總結:對於正常就業的人員來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屬於必須。
三、允許保留社保賬戶并累計繳費年限。很多港澳台人員的就業,是基於母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派駐而來,工作期限長短不定。對於未滿領取養老金條件而離開大陸的人員,允許其社保賬戶保留,并可在再次就業時累計計算繳費年限。當然,《暫行辦法》同時也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權,即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終止社保關係,并允許其一次性領取社保賬戶中的個人賬戶儲存額。
四、避免雙重參保。《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如前文所述,現實需要使得很多港澳台人員選擇在兩地參保,但兩岸三地政策的不同,及港澳台地區社保部門管理上的政策不同,如何確保在大陸繳納社保的港澳台居民不顧此失彼,尤其是台灣地區居民不會因“站錯隊”而無端遭受政治性處罰,可能是本辦法執行過程中台灣居民最切實際,也是最為費心的考量。
五、《暫行辦法》實施的強制性。與以往相關規定與執行中的模棱兩可截然不同的是,本次《暫行辦法》先是開宗明義要求“應當繳納”,同時第十三條規定了社保行政部門具有監督檢查權及行政處罰權,員工亦可因用人單位侵害其權益而訴諸法律。可見港澳台人員社保繳納事宜,儼然已提上統一且強制執行的日程。
因《暫行辦法》尚處於征求意見稿階段,很多規定有待明確,如什麼叫“靈活就業”?可以參加的保險範圍是否可以擴大?避免雙重參保時,除養老與失業保險可以不繳納之外,醫療、失業及生育保險是否仍將強制繳納?應該由哪些授權機構出具證明?這些都需要從字眼及措施上給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規定。
點擊鏈接可查看全文:《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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