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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活動 貝斯哲事業群受富邦華一銀行邀請深圳開講
實務解析 企業之間借貸Q&A(三)
稅收規劃 演員逃稅案風波又起,境外藝人亦當戒慎恐懼
新規速遞 外資工廠物業產權有望分割登記,江浙促進外資增長政策值得期待
貝斯哲事業群受富邦華一銀行邀請深圳開講
2018年6月9日下午,受富邦華一銀行深圳分行邀請,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就【大陸台商股權/土地/廠房交易中的資金安全與稅收規劃】專題與華南地區台商進行了交流。
受經濟下行壓力的影響,近年來部分台資企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經營不善、廠房長期閒置的問題。如何有效、合理改造舊廠房,充分利用閒置土地,發揮其經濟效益、創新效益、文化效益等多方面的綜合效益,各地政府可謂動足了腦筋。
與華東地區對於存量用地重在【管】不同,因應國土資源部給予的特殊政策,廣東省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試點工作,規定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可直接對“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進行三舊改造。2018年4月8日,廣東省國土廳印發《關於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實施意見》;5月31日,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發佈了《關於公開徵求<關於規範已出讓未建用地土地用途變更和容積率調整的處置辦法>(徵求意見稿)》,均為盤活已出讓未建的歷史遺留用地,提供了多元化的處置措施。
針對台商在三舊改造過程中涉及的合資合作、股權轉讓、房地產作價出資、土地增值稅繳納等各項事宜,貝斯哲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女士從法律與財稅層面逐一分析並與大家進行了深入交流。富邦華一深圳分行50余名客戶分別從廣州、佛山、東莞、深圳等地趕來參加了講座,紛紛表示受益匪淺。
作為在兩岸三地均擁有銀行子行的台資金融機構,富邦華一銀行秉承“立足海峽兩岸,積極服務台商”的立行宗旨,積極拓展大陸市場,並成為大陸第一家全牌照運營的台資銀行,目前圍繞台商聚集地區共開設了24家營業網點。
企業之間借貸Q&A(三)
借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稅?
需要。主要涉及稅負及相關問題如下:
一、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改增試點事項規定》第一條第三項“銷售額”第1點:“貸款服務,以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而附件1《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利息收入實行全額徵收原則,即不管利息支出方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取得方均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出借方系境內企業,則其企業所得稅率為25%,如果出借方系境外企業,則所得稅率為10%。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將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均屬於企業取得收入,應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關聯企業間無息借款
實務中發生的台商關聯企業間借款,往往並未約定利息,是否也應繳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由此可見,如果是企業借款給企業,非用於公益事業的,即使約定無息,也應視同貸款業務繳納6%的增值稅。
而《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關聯企業間無息借款行為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故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確認出借方的利息收入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利息支出稅前扣除
企業利息支出是否全部可以稅前扣除呢?
不見得。
2008年9月19日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頒佈財稅[2008]121號文《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第一條明確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也就是說,對於借款企業來說,當關聯方提供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淨資產的2倍時,哪怕是在前述約定的合法利率範圍內,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均不得稅前扣除。
(完)
往期文章:《企業之間借貸Q&A(一)》、《企業之間借貸Q&A(二)》
更詳細內容,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企業之間借貸Q&A(三)》
演員逃稅案風波又起,境外藝人亦當戒慎恐懼
眾所周知,隨著大陸文娛市場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台港澳及外國名星、藝人來大陸從事演藝或宣傳活動,賺個缽滿盆滿。而外籍演藝人員的課稅問題,也逐步引起大陸稅務機關的關注。
2018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頒佈了《關於稅收協定執行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1號,下簡稱“11號公告”),其中對外籍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在大陸的收入以及所得稅繳納事宜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11號公告主要從以下幾個問題入手:
一、演藝人員的定義
稅法並未對演藝人員進行直接定義,而是通過定義演藝行為的方式,間接定義了課稅物件。
演藝人員活動包括:
(1)演藝人員從事的舞台、影視、音樂等各種藝術形式的活動;
(2)以演藝人員身份開展的其他個人活動(例如演藝人員開展的電影宣傳活動,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參加廣告拍攝、企業年會、企業剪綵等活動);
(3)具有娛樂性質的涉及政治、社會、宗教或慈善事業的活動。
例外,以下活動非課稅的演藝活動:
A.會議發言(不包括商業演出性質的發言,即無直接或間接收入性質的發言);
B.隨行行政、後勤人員身份開展的活動,如攝影師、製片人、導演、舞蹈設計人員、技術人員以及流動演出團組的運送人員等;
C.費用全部由大陸公共服務部門資助的活動;
D.基於公益或慈善目的的活動(兩岸稅收協議特別規定之條款)。
二、外籍演藝人員的收入需要課征哪些稅收
外籍演藝人員的收入在大陸可能涉及的稅負有個人所得稅、增值稅與附加稅。
(一)個人所得稅
根據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課稅的收入主要從收入來源及勞務發生地來判定,可參見下表:
上表可見,即使臨時來大陸從事演藝活動的人員,只要是由境內支付的相關報酬(出場費、廣告費、勞務費等)均需在大陸繳個稅。
演藝人員取得的報酬,一般為勞務報酬,稅率如下表:
舉例:在不考慮其他稅種情況下,若來大陸的藝人單次演出費用100萬元人民幣,則應扣除20%,即扣除20萬後的80萬為應納稅所得額,之後將80萬分三段分別計算,即2萬*20%+3萬*30%+75萬*40%=31.3萬元。
(二)增值稅
大陸目前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即幾乎所有的收入行為均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內容,演藝活動屬現代服務業中的文化服務,若由企業提供此服務按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若由個人提供此服務按3%稅率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納稅與否取決於資金在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打個比方,若演藝人員在大陸從事了演藝活動,但相關的報酬全部由境外支付,則不必在大陸繳納增值稅;但若由大陸支付,無論演藝活動是否在大陸,均需繳納增值稅。
(三)附加稅
若演藝人員或其公司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繳納了增值稅,則同時需繳納附加稅,。附加稅是繳納增值稅必然繳納的附加稅種,包括城建稅(稅率7%或5%或1%,市中心稅率高,郊區稅率低)、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費附加(2%),計算方式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直接乘以上述稅率,當然,大陸有些城市還有除上述三項以外的附加稅費,如上海的河道管理費(1%)。
另外,即使演藝人員的報酬是由其助理人員收取的,稅務機關會實質判定應為藝人所得,因此應併入該藝人收入要求課稅。
三、演藝公司收取而非藝人直接收取的收入如何課稅
根據稅收協定及11號公告相關條款,即使未支付給演藝個人,而是支付給其境外演藝公司的費用,也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附加稅。
(一)企業所得稅
根據大陸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勞務發生地為課稅規則,即使演藝公司在境外,但也可能會被課企業所得稅,分以下幾種情形討論:
1、演藝人員在大陸任意12個月入境未達183天
此情形下,境外的演藝公司不會被認定為“常設機構”,當由境內向其演藝公司支付報酬時,一般按10%代扣企業所得稅。
2、演藝人員在大陸任意12個月入境超過183天
此情形下,境外演藝公司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則根據收入的金額,由稅務機關核定利潤率(不低於收入額的15%),再依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裡特別注意,若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則藝人從境外演藝公司取得的全部收入要課個人所得稅,包括其從演藝公司從去其他國家演藝的收入。
例外情況:即演藝人員從未入境,即使由境內向其境外演藝公司支付了報酬,則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仍需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實務中,也曾發生境外某機構派遣20名人員來大陸,雖然每個人在大陸都未呆滿183天,但稅務機關將上述20人的入境時間加總進行了計算,結果,將該境外機構認定為“常設機構”。
(二)增值稅
相關規定同上述演藝個人收取相關報酬的情形,即由大陸境內支付給境外演藝公司時,由境內企業扣繳6%的增值稅。
(三)附加稅
依增值稅實際扣繳金額,再依附加稅比例計算,同上文所述。
•特別強調:若演藝個人在境外設立了一人有限合夥企業或其他性質的一人公司,大陸稅務機關會使用“穿透原則”,即視同為該藝人直接在大陸有報酬所得,直接課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費。
四、是否有節稅空間
由於演藝人員收入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及附加稅多稅種,且涉及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判定等因素,故節稅空間有限。
當然,通過數位測算還是可以得出一些結論,假設藝人的報酬是100萬人民幣,通過下表可以看出一些差別:
從上表,大家應該可以看到,藝人來華時間在任意12個月內最好不要超過183天,且相關報酬由設在免稅地的演藝公司收取。當然,這是在不考慮演藝公司與藝人可能出現勞資糾紛的情況下。
其實,也經常看到一些藝人被大陸稅務機關處罰的新聞,畢竟大陸稅務機關可按稅款金額的50%至5倍範圍內罰款,可能全部算下來,藝人的大陸之行算是真的做了公益。
更詳細內容及案例說明,請參考貝斯哲官網或微信公眾號文章:《演員逃稅案風波又起,境外藝人亦當戒慎恐懼》
外資工廠物業產權有望分割登記,江浙促進外資增長政策值得期待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內容,從2018年初開始,各地陸續出台了促進外資企業發展的政策和實施意見。作為外資企業保有量較大的浙江省和江蘇省兩省,也在5月份陸續公佈了促進措施。
從大方向看,兩地政策均緊跟國家政策,在放寬市場准入、外資用地保障、財政扶持、優化投資環境、吸引人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簡化行政手續等方面均有具體措施。
但在具體實施的側重點上,各有不同。產業政策上,江蘇省側重於製造業,浙江省則側重於互聯網產業,這也與兩省的產業聚集優勢相呼應,因地制宜。
江浙兩地促進外資增長政策中的亮點,莫過於江蘇省政府《關於促進外資提質增效的若干意見》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工業物業產權和跨國公司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產權,允許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不動產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用於引進產業鏈合作夥伴項目”的規定。眾所周知,2008年以來製造業呈現衰退趨勢,很多外資製造業出現開工率不足的狀況,由此造成大量閒置土地廠房;在新設實體項目缺乏的大環境下,要找到滿足政府招商需求且富有經濟實力的“接盤俠”並不容易。如切實可以做到工業物權產權以幢、層為固定界限進行分割登記,既活化了外資企業的現有閒置資產,也為新投資項目找到了很好的落腳之地,堪稱一大創舉。
政策原文請參考貝斯哲微信公眾號文章:《外資工廠物業產權有望分割登記,江浙促進外資增長政策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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