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
1、证监会发布二十多项上市监管制度规则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二十多项上市监管制度规则,其中重点规则的修改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吸纳《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增加了三种回购适用情形。除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
三、《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将规则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行文方式由政策指导性文件修改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表述,删除原规则章节名,统一编号后形成15条规则。二是落实上位法要求,根据《证券法》第110条规定,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或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结合交易所监管实践,为避免造成市场扰动,删除上市公司停复牌申请被交易所拒绝时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如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仍需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新增部分规则内容,主要是将《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的相关问答》中现金分红比例计算规则的内容引入,第五条增加“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的规定。此外,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涉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方案中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要求引入,形成《3号指引》第九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公布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明确“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管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规则》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若属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3、北交所转板指导意见出炉
1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
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
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
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财税政策
1、外籍个人津补贴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2021年第43号公告,确定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链接阅读:最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新年大礼包来了,津补贴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丨贝斯哲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发布
2021年12月31,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在立法宗旨中增加“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表述。
(二)增加对失信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明确失信主体的确定标准。
(四)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
(五)增加确定失信主体和公布失信主体信息的时限规定。
(六)增加不予公开失信主体的情形。
(七)进一步规范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八)明确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条件。
链接阅读:逐条解读《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丨贝斯哲
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事项明确
1月6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内容包括: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制造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此外,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五)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4、《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版税的通知》发布
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
此外,《通知》大力推动“一窗办事”,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巩固“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工作成果基础上,以部门信息实时共享为突破口,大力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下的线上线下“一窗办事”。不动产登记和办税联办业务原则上应该通过“一窗办事”综合窗口受理,不得通过单一窗口分别受理、串联办理。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海关外汇
1、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1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2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资本项目改革方面:一是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稳慎开放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二是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直接由银行办理,扩大资本项目收入资金使用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跨境投融资币种,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规模上限。
经常项目便利化方面: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2、《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公布
1月1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以下方面予以调整完善:
(一)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二)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三)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根据国发3号文规定,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四)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适应海关新职能。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此外,考虑到综合保税区商品检验业务模式改革尚未定型,规章对检验仅作指引性规定,仍按照现行《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规定执行。
3、两部门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
1月2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其 他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
1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明确要求做好挖掘进出口潜力、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稳市场主体保订单等四个方面15项工作:
《意见》将挖掘进出口潜力作为稳外贸的第一方面任务,具体包括进一步发挥海外仓带动作用,做好大宗商品进口工作,挖掘消费品进口潜力。2021年12月中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其中包括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关税将惠及企业和消费者。
《意见》提出了多项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举措稳外贸企业保订单,包括: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加大出口信贷支持力度,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提升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意识与能力,积极稳妥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等。
《意见》还强调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利用普惠性金融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性金融支持。
2、《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月15日起试行
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无需审查;二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程序;三是启动审查后,经研判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允许赴国外上市。
3、上海发布32条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硬”措施
1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发展壮大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对标上海优化营商环境“5.0版”,措施聚焦在五个方面,分别是:着力深化市场主体准入准营改革、着力畅通市场主体变更退出渠道、着力提供高质量便捷化政务服务、着力实施高水平服务型市场监管、保障发展壮大市场主体措施落实。
《若干措施》在准入准营上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如在浦东新区试点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由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行政确认模式。市场监管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由实施行政许可改为行政确认,市市场监管局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广,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以最快速度进入市场“大门”。
《若干措施》提出,在上海全市范围内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实施5大类9个品种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发放许可证前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企业从原先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取得许可资质开展经营活动,现在直接“当场办结”。辖区监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食品生产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不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若干措施》提出,深度拓展治理数字化在市场监管领域的应用场景,打造更多“一站式”标杆应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比如在电子证照移动端“一照通用”,探索企业年报智能化“多报合一”,探索标准化资助“免申即享”等。
4、上海要求“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优化本市企业纳税缴费“一件事”做好“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优化企业缴费工资申报流程,实现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每年4-6月,企业可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点击“税费综合申报”栏目,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工资申报,实现“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数据互认。
二、完善企业缴费工资申报系统,最大化便利企业税费申报
企业进行“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系统可自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智能预填申报表数据,逐步实现企业从“填表”到“补表”、“补表”到“核表”的转变。
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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